1. 草种经营、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自己去林业局或畜牧局去办吧,一般林业局好办一些。不跑两趟办个证也不现实。

2. 草种是否免税

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在工商申请就可以办理免税了。
这个在济南槐荫区好办

3. 草种进口许可证好办么

不好办啊。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除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草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草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三)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第四十八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草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草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的种子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4. 长春市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受理”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专:
1.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属权人、申请人、经办人法定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涉及委托关系的,出具委托书(手写、打印均可)。)
2.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区级管理部门公章,留存原件一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个工作日

5. 在长春如何办理”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

一、在长春市办理“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内
1.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仓储产容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现场填写。)
4.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场所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场所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6. 草种管理办法的办法

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第十一条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十二条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十六条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聘任。第十七条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九)品种特性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第二十三条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七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第三十条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种的特性、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原草种或草品种名、原产地。第三十四条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品种名称、种子批号、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销售进口草种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第三十五条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载明草种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不得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三十七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三十九条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四十条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第四十一条《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扦样日期、被检草种的数量、种子批号、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第四十二条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第四十三条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下列草种为假草种:(一)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二)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草种为劣草种:(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的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除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草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第四十六条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草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第四十七条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三)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第四十八条为境外制种进口草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草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的种子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转基因草品种的选育、试验、推广、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还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十一条采集、采挖、向境外提供以及从境外引进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草种质资源,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苜蓿、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三叶草、岩黄芪、柱花草、狼尾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羊茅、鸭茅、碱茅、披碱草、胡枝子、小冠花、无芒雀麦、燕麦、小黑麦、黑麦草、苏丹草、草木樨、早熟禾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的其他2至3种草种。本办法所称草种不含饲用玉米、饲用高粱等大田农作物。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农业部2001年开始组织起草《草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有关政策为依据,听取专家学者和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建议,并征求了国家林业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并颁发了《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贯彻《办法》,本报记者采访了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副处长罗健。谈到制定《办法》的立法意图,罗健介绍说:我国草种资源非常丰富,用量也逐年增加,由于草种具有许多不同于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特点,在生产、加工、检验标准和条件等方面都与农作物和林木种子有很大的不同,1984年颁布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国草种管理工作,制定了《办法》。中国加入WTO后,草种的外贸经营大幅度增加,但是许多的管理措施还不健全,一些做法与国际惯例不符。《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各种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种主体,完善了有关技术规程,对促进我国草种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我国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本《办法》共有8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草种管理的基本原则、草种质资源保护、草品种选育与审定、草种生产、草种经营、草种质量以及草种的进出口管理等。罗健对《办法》做了解读。◆“草种”有了新定义增加个体遗传物质对于“草种”的界定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和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这条规定是从三个方面定义了“草种”:一是用途上;二是植物学上;三是种植和繁殖材料方面,既直接用列举法点出了籽粒、果实等常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还用“等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来概括了花粉、细胞、原生质体、细胞器、染色体、DNA等可通过现代生物技术繁殖出新个体的各种遗传物质。在第八章附则中还用列举法说明了《办法》所称的主要草种。◆明确管理主体适用范围明晰《办法》明确了草种管理主体,由农业部主管全国的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草种管理工作。草种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参与管理工作。草种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对于《办法》的适用范围,总则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种育种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都适用本《办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建立资源库和保护地制度为了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办法》第二章规定了由农业部组织编制草种质资源名录制度和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规定了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制度。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禁止采挖,确需采挖的要经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植物安全要考虑外来草种要检疫从外来植物安全性角度考虑,第十二条规定境外引进的草种要进行检疫,首次引进的草种要求进行隔离试验并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安全性方可使用。外来生物入侵现象是目前全球三大环境问题之一。近20年来,入侵我国的危险性物种处于明显上升趋势,几乎在所有类型的生态系统中都出现了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害现象。《办法》第三章对于新草品种规定了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推广,由农业部设立的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生产经营要取得许可政府立法加强准入制度《办法》第四章规定主要草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统一集中到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保证草种生产质量来规定的。第五章规定了草种经营许可制度,有利于规范草种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遏制销售假劣草种等行为,经营许可证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许可证规定为3年,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则设定为5年。◆监督抽查不另收费假草劣草概念明确《办法》第六章规定对草种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并规定监督抽查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算不得再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若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第四十三条对假、劣草种的概念用列举法作了定义。◆进出口草种要有“三证”为境外制种要有合同《办法》第七章规定了进出口管理制度,规定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草种进出口贸易资格证和草种进出口审批单才可以开展进出口草种业务。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进出口草种的条件。为境外制种进口草种的可以不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贸易资格,但是要求有对外制种合同,并且进口的种子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的试验用草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的种子也不得作为商品出售。◆违法处罚附则有规定援引两法相关内容《办法》附则中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附则还说明了可以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

7. 草种检验合格证书是什么样

在国内的草种绝大部分是国外进口的,有报关单或相关的草种检验证,显示纯净度和芽率
各个进口商都有相关的证件,可以找他们索取。或销售人员代为索取。

8. 长春市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照片原件,查看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原件,查看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生产地点的情况介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5.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现场填写。)
6.一般情况需提供: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7.一般情况需提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原件,查看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8.一般情况需提供:品种特性介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9.一般情况需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9. 草种经营许可里的加工,贮藏人员的资格证是什么

《甘肃省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甘肃省种子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是种子企业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相关人员条件审查的依据,有效期三年,到期需重新考核。

10. 四川省怎么考取草种检验员证

您好,对于你的遇到的问题,我很高兴能为你提供帮助,我之前也遇到过哟,以下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帮助到你,若有错误,还望见谅!。质量检验员劳动局有.但是好像是食品方面的.普通质量检验没有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人事局有全国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所以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局和人事局咨询一下.看看考那个证书更加合适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点赞,祝生活愉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