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原则
Ⅰ 平行登记的基本规则
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的基本要点是
登记的原始依据相同
登记的方向相同
登记的会计期间相同
登记的金额相同
Ⅱ 会计基础 什么叫平行登记原则
平行登记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后,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要在有关的总分类账户进行总括登记,另一方面在所属的总分类账户的明细分类账户进行详细登记。通过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平行登记,期末进行相互核对,可以及时发现错账,予以更正,以保证账簿记录的准确性。 平行登记的要点: 1、记账的时期相同 2、记账的方向相同 3、记账的金额相等 4、记账的原始依据相同
Ⅲ 平行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平抄行登记是指在经济业袭务发生后,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要在有关的总分类账户进行总括登记,另一方面在所属的总分类账户的明细分类账户进行详细登记。通过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平行登记,期末进行相互核对,可以及时发现错账,予以更正,以保证账簿记录的准确性。
平行登记的要点:
1、记账的时期相同;
2、记账的方向相同;
3、记账的金额相等;
4、记账的原始依据相同。
Ⅳ 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是什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Ⅳ 物权登记原则是什么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不动产一般是登记,动产是占有和交付。
物权登记原则?没有这个说法。我想LZ指的应该是一般物权的变动(不动产),需要登记,不然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动产只要完成了占有和交付,那么就产生的法律效力。
Ⅵ 第七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须知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 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五、普查方法
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 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 ,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Ⅶ 要不要坚持属地登记的原则
要。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确定的属地登记原则开展土地登记工作。要逐步改变分地区存在的按土地权利归属,由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登记的现象。对一时无法改变分级登记方式的地区,应明确采取委托的方式,将土地登记工作交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统一负责,维护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Ⅷ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
一是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为什么可以不登记?因为登记是起一个公示作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记手续。这里所讲的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是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使用权仍然要登记。
二是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承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承认他的物权效力。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登记的,但第31条有一个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举个例子说明这话什么意思,某房产原来归夫妻共有,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记,女方拿着判决书,就能证明归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处分该房产,就必须去办理登记,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产也是如此,处分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
四是对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例如,甲要铺设一条管道,必须利用乙的土地,否则就会绕圈子增加成本。这样,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双方同意即可。虽然地役权是双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