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证书
Ⅰ 船舶哪些证书是要年检的
船舶中需要年检的证书:设备安全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
船舶证书包括:法定证书和其他一些证书,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人级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船舶卫生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气胀救生筏检验证书、二氧化碳装置检验证明及称重记录、可燃气体清除证书、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危险货物监装证书、船舶出口许可证、船舶安全检査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等救生筏证书。
(1)船舶登记证书扩展阅读:
证书的有效期证明:
1、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2、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3、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4、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5、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6、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7、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8、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船舶证书
Ⅱ 请问哪里能查船舶登记证书真假在线等
海事局
Ⅲ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需要些什么意思
需要具备条件: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需要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Ⅳ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办理了《船舶所有权证书》还要办理《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证书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前者公示(证明)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后者是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法定必要条件之一。
打个比方,类似机动车,船舶所有权证书好比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证(大的绿本),船舶国籍证书好比机动车的行车证(小的蓝本)。
Ⅳ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证书。
2、船舶登记证书的作用: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的相应证书。
二、两者的特点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特点:
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义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意义: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
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意义:
(1)确定船舶的国籍。航行船舶必须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获得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权利。船舶在哪个国家登记,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该国就是该船的船旗国。
我国《海商法》第五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确认船舶的权属。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的权属状况及早得到确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Ⅵ 船舶证书的介绍
1.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2.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3.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
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5.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
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6.船舶的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
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
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
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7.船舶航线登记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
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不是船舶登记证书
选B、1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Ⅷ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分别到哪个部门去办理
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秩序内,提高船容舶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业务权限并进行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进行管理。
Ⅸ 工程船船舶证书有那些
工程船船舶证书有: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of Ship)指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证书。船舶所有人无论是原始或转来取得船舶所有权,都必须在其选择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向船舶签发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在中国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分中文本和中英文对照本两种。中英文对照本发给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5年。有效期届满,船舶所有人持原国籍证书到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吨位证书:亦称“船舶吨位证书”。证明船舶吨位的文件。由国对船舶进行丈量家验船机构后发给。船舶在营运中缴纳税费,以证书内载明的登记吨位为计算依据。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五条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取得一份《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OPP证书》)。这种证书应有主管机关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检验并签发。我国的专管机关是船级社。
船舶适航证书:对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根据《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应给签发船舶适航证书。但在1960年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有关证书的规定,未保留该证书,而由客船安全证书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等取代。但在中国,对从事国内航行的船舶,仍采用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
国际航运船舶证书主要有以下38种:
1.国籍证书;
2.登记证书;
3.船籍港证书;
4.船级证书;
5.载重线证书;
6.干舷证书;
7.保险单;
8.无疫证书;
9.检疫证书;
10.除鼠证书;
11.免予除鼠证书;
12.货船结构安全证书;
13.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15.客船安全证书;
16.散货适载证书;
17.吨位证书;
18.适航证书;
19.国际防油污证书;
20.最低船员配备安全证书;
21.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22.进入保赔协会证书;
23.钢瓶测试证书;
24.手提灭火机检验证书;
25.救生艇/筏证书;
26.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
27.符合证明;
28.安全管理证书;
29.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30.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
31.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32.防止有毒液体污染证书;
33.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34.危险货物监装证书;
35.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36.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37.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证书;
38.港口国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