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州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的条件

广州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指南 一、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 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 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2 10m,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 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 优惠政策的家庭。 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 1、 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 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 审核表》; 2、 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 无单位、个体经 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3、 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 4、 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15天; 5、 25个工作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服务窗口领取《 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资格证明》(简称《购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 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 6、 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 7、 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 182×257mm),一版纸 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 四、说明: 1、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取得《购房资格证明》, 《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 两年, 在此期间申请购房家庭可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推出情况 ,自行到各经济适 用房销售点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时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如在获得《购 房资格证明》后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 将取消购房资格。 2、经济适用房销售点将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逐步推出, 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 上公布。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址: www.laho.gov.cn 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 2007年4月

Ⅱ 广州经适房如何申请轮候家庭近万户

4月27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举办《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政策咨询活动。活动上,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广州还有1000套左右的存量经适房,轮候家庭已高达1万户。

据悉,本次推出供应面向来穗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共600套。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申请承租:一是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二是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于5月19日~6月1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进行预申请。

此外,今年广州还计划面向户籍人口分两批推出约6000套公租房。目前在轮候申请公租房的户籍家庭还有4000至5000户。现有1000套左右的存量经适房,目前轮候经适房的家庭也高达1万户。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广州作为一个人口密集的大城市,经济适用房更是受到不少人的青睐。在生活成本不断升高的情况下,购房对许多人来说显得愈加困难。所以很多人更愿意购买经济适用房,那么广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要求都有哪些呢?

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几点:1、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2、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并且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之前并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4、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除了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人也非常关心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那么关于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又包括哪几个部分呢?

首先是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购表和相关材料;其次是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市国土房管局及民政局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备案,然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最后经过轮候、配售、选房完成购买。需要提醒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是,近年来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较为严格,一点发现有虚假信息,会有重罚,所以填报材料时需谨慎。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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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广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如何申请

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Ⅳ 广州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广州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指南

一、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

1、 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审核表》;

2、 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3、 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

4、 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25个工作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简称《购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 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

6、 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

7、 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一版纸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

四、说明:

1、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取得《购房资格证明》, 《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申请购房家庭可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推出情况,自行到各经济适用房销售点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如在获得《购房资格证明》后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

2、经济适用房销售点将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逐步推出,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上公布。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址:www.laho.gov.cn

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

2007年4月

Ⅳ 广州经适房申请条件都有那些

【广州经适房申请条件】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还表示,凡是已取得《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准购证明》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的家庭,都可参加此次的经适房申购,目前约有1.9万家庭正在轮候。

Ⅵ 在广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Ⅶ 2019年广州还推出经济适用房吗接受申请吗

《经济适用来住房管理办法》源第2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经济适用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各地略有不同。
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Ⅷ 怎样在广州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是什么到哪里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其他的看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网站

Ⅸ 如何申请广州市经济适用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9)广州经适房申请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