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房屋
① 未经登记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认定
该协议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② 房产抵押未登记有什么影响
房产抵押贷款在房贷中是比较常见的贷款形式,有些人在申请房产抵押版贷款的时候,没有权办理抵押登记,这会有什么影响呢?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的《物权法》中有规定,房产抵押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实现,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先设立抵押权,如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设立抵押权的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有效存在,抵押权就不能实现。
二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③ 你好,按未登记房屋确权程序预以登记是什么意思这样的房产证对买方有何影响
房屋确权证的工作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调查,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书或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④ 房产未登记会有什么麻烦
房产抵押贷款在房贷中是比较常见的贷款形式,有些人在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这会有什么影响呢?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的《物权法》中有规定,房产抵押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实现,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先设立抵押权,如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设立抵押权的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有效存在,抵押权就不能实现。
二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⑤ 法院判得的房屋,未进行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你好,房屋所有权人是法院判决书中确认的房屋所有人。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是,如果判决书中的权利人处分物权时,应当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方才有效。
⑥ 房屋权属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⑦ 如何继承合法建造的未登记房产
一、合法的未登记房产所有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才有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合法建造的房屋竣工后,所有权人就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后才具有物权效力。物权效力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等。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其目的是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因此,不经过登记,合法建造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和取得后的物权变更、转让(包括继承)等均无法进行,物权效力无法发挥。
二、初始登记是合法的未登记房产具有物权效力的首要前提
(一)初始登记是对合法建造房屋的首次登记,是所有权设立的本登记,是办理房屋其他登记(除预登记)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初始登记,其他登记(除预登记)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根据《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和《房屋登记办法》第24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笔者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是房屋从产生到灭失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变化的全过程。如果没有初始登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就不完整,就不能准确反映房屋权属变化的轨迹。
三、不能把对合法的未登记房产的继承作为初始登记来做
有的同志提出,根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此案中合法建造的自建房虽然没有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继承人已经取得了物权。为了方便群众,登记部门可以凭土地证、规划证、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直接办理初始登记,将房产登记到继承人名下。笔者认为不妥,理由如下:
(一)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此案中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合法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途径是继承。继承人不是合法建造房屋的首个权利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必须符合“三个一致”的要求:一是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是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三是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虽然继承人可以代位申请,但直接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继承人是不符合这“二个一致”的要求的。因此,继承人不具备作为初始登记权利人的条件,不能成为房屋初始登记的权利人,唯一具备条件的是房屋的被继承人。
(二)影响国家税收、将来国家必定要开征遗产税,如果将合法建造的没有登记的房产直接登记到继承人名下.就无法认定此房产为遗产,势必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三)不利于国家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如果可以将合法建造的未登记房产直接登记到继承人名下,势必会助长合法建造的自建、自住房不登记、不办证的情况。造成个人住房信息不完整,房屋登记簿不能真实反映房屋的权属变化状况。
四、如何继承合法建造的未登记房产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产权的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人已经死亡,就无法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为已死亡的人办理产权证的确不妥。但我们不能将记载于登记簿与房屋发证混为一谈。原权利人已死亡,现在的权利人为其继承人,为原来的已死亡的权利人发放房屋产权证已没有任何意义。《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明确不动产登记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而不是发证。一般来讲,不动产从产生到灭失,权属状况要发生多次变化,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同时期的权利人有死亡是正常现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权利人死亡登记簿就不可以记载或必须将其从登记簿中删除。也就是说,登记簿可以记载死亡人的房产信息。因此,房产登记部门可以凭继承人的代位申请材料和继承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将被继承人生前对此房产拥有物权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中,作为此房产的初始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同时为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
⑧ 如果房屋租赁未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对于当事人来说相当重要,因为租赁行为虽然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内民事行为,政府行政管理不宜容过多干涉。但其行为客体———房屋却是一种特殊商品,与国土资源、人口、居住以及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从而提出了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为了保护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制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可以使租赁行为规范、有序,避免许多可能发生的纠纷。
1、出租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承租人无法获得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承租人无法获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⑨ 出租房屋未登记报备触犯哪些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会产生如下法律风险:
1、对出租人的风险
(1)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根据各地不同规定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遭受损失的,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对承租人的风险
(1)承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亦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针对同一房屋上存在数个租赁合同,承租权将由已登记备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
(3)未登记备案将会进一步制约相关手续的办理。
⑩ 未登记房屋建造年限认定什么哪里
您好!房屋真实“年龄”如何鉴定?误区一:通过房产证反映真实年龄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超出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误区二:通过土地证上的终止日期推断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终止日期只能推断出征地时间,如一套7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其土地证上的终止日期是2060年,也就等于说该房屋是在1990年拿到土地的,而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周期通常为1至3年。所以,真正的房屋建造年限只能做大概推算。正确做法:自1990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后,想了解该房屋的真实年龄,房东可以到房地产档案馆或者土管局了解房屋的具体建造年代、竣工年代。而对于一些老房子,特别是1990年之前的划拨土地,由于很难辨认房屋的真实年限,有关部门也是根据房屋评估时间来计算,也很难保证做得准确,所以买家只能向小区物管、街道或者邻居打听。望点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