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领养
Ⅰ 如何办理领养手续
领养的办理程序:
(1) 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1)登记领养扩展阅读
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Ⅱ 民政局说要先领养才可以登记
你先要到民政局登记你收养的孩子是合法的。然后回到你户口所在的派出所作入户登记再回到你的村居民委员会里出示派出所的证明你的孩子入户了你村你孩子才有福利。
Ⅲ 想领养一个孩子 需要到哪登记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Ⅳ 收养应当到哪些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l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Fl起成立。”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述规定表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必须办理收养登记,这一登记程序为收养子女的必经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应当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各类收养的具体登记机关是: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的,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公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Ⅳ 在民政局怎么办理收养登记证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5)登记领养扩展阅读:
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Ⅵ 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需要什么证件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Ⅶ 领养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Ⅷ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一、收养登记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⑵丧失双亲的孤儿;⑶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⑸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⑹继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被收养人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收养目的、对养子女保证);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教育抚养能力以及无不良行为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人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不能生育证明;
7、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县级以上日报或电视台刊登播出查找弃婴(儿)的公告;
9、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10、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人、合影2寸照片各两张;
12、监护人为收养人的应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供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如属超生的应提供超生处罚清的证明);
14、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的证明;
1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16、当事人结婚证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