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塔吊安装验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塔吊符合规定的标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塔吊出产合格证。技术监督局的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备案证明等。

2、塔吊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3、塔吊安装拆卸方案

4、塔吊维修保养记录。

5、安装自检记录。

6、报检测站现场验收报塔吊基础平面布置图砼浇灌施工记录基础施工汇报材料包括平面图和剖面图。平面图要标注各个基座的尺寸和相关位置;剖面图要表示出配筋情况、砼强度、基座高度及基底处理方式(一般写素土夯实),还要标明底脚螺栓的埋设尺寸。

7、需要附件:

塔式起重机目录、备案登记证、检验合格证、施工起重机登记表、验收检验报告 、拆装方案、顶升方案、锚固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接地测试记录安装调试记录、基础验收表、安装验收表、锚固验收表、检查记录、吊装机具验收表、作业人员登记表、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证书等。

(1)塔吊登记验收扩展阅读

按塔吊安装方式:

1、快速安装塔式塔吊

能自行架设的快装式塔机都属于中小型下回转塔机,主要用于工期短,要求频繁移动的低层建筑上,主要优点是能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安装成本,省时省工省料,缺点是结构复杂,维修量大。

2、塔式塔吊

需经辅机拆装的塔式塔吊,主要用于中高层建筑及工作幅度大,起重量大的场所,是建筑工地上的主要机种。

B. 应该怎么办理塔吊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安装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塔机使用登记以上所有资料统统拿上,再带上检测合格证,去建委(一般是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备案登记证,回来挂在塔机上。

(2)塔吊登记验收扩展阅读


办理塔吊使用时坚持"十"不吊。 作业完毕,应断电锁箱,搞好机械的"十字"作业工作。十不吊的内容如下: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边缘无防护措施不吊

(5)、吊物上站人不吊

(6)、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 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 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 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C. 使用租赁的塔吊由什么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使用租赁的塔吊应由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塔吊登记验收扩展阅读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D. 塔吊验收需要什么证件需要塔吊生产许可证吗

塔吊验收一般需要下列资料(证件),肯定需要验收塔吊生产许可证的。
1、塔吊产权证书(如名称、产地、规格、出厂时间等)
2、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3、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
4、塔吊安装、拆卸施工方案
5、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复试报告、合格证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登记的证明
7、塔吊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
8、塔吊操作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按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塔吊验收时加强核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手续,核查设备的合格证,核查专业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核查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检测报告,核查由施工单位、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参加并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核查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登记备案的证明,审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核查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等。

E. 应该怎么办理塔吊使用登记

产权单位新购买塔机(含购买二手设备)后,首次出租或使用前,需要到区市、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获得登记编号。工商注册地本地企业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安装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塔机使用登记以上所有资料统统拿上,再带上检测合格证,去建委(一般是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备案登记证,回来挂在塔机上。

(5)塔吊登记验收扩展阅读: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

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

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允许延续使用的;

(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F. 塔吊安装完毕应在多少天登记备案

塔吊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要求必须要在30天内登记。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塔吊登记验收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G. 塔吊进场需要什么手续

1、塔吊符合规定的标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塔吊出产合格证。技术监督局的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备案证明等。

2、塔吊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3、塔吊安装拆卸方案

4、塔吊维修保养记录。

5、安装自检记录。

6、报检测站现场验收报塔吊基础平面布置图砼浇灌施工记录基础施工汇报材料包括平面图和剖面图。平面图要标注各个基座的尺寸和相关位置;剖面图要表示出配筋情况、砼强度、基座高度及基底处理方式(一般写素土夯实),还要标明底脚螺栓的埋设尺寸。

7、需要附件:

塔式起重机目录、备案登记证、检验合格证、施工起重机登记表、验收检验报告 、拆装方案、顶升方案、锚固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接地测试记录安装调试记录、基础验收表、安装验收表、锚固验收表、检查记录、吊装机具验收表、作业人员登记表、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证书等。

(7)塔吊登记验收扩展阅读:

塔吊操作规程:

1、使用前,应检查各金属结构部件和外观情况完好,空载运转时声音正常,重载试验制动可靠,各安全限位和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动作灵敏可靠,方可作业。[3]

2、操作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步操作,严禁越挡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操作手柄归零,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再换向操作,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3、设备在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运行。

4、严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严禁以行程开关代替停车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和擅离工作岗位或把机器交给他人驾驶。

5、装运重物时,应先离开地面一定距离,检查制动可靠后方可继续进行。

6、坚持"十"不吊。 作业完毕,应断电锁箱,搞好机械的"十字"作业工作。十不吊的内容如下:

斜吊不吊;超载不吊;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边缘无防护措施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H. 办理塔吊使用登记程序谁知到啊 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安装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