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般老人过世多久销户

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 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贰』 老人去世了,销户手续怎么办理

销户手续到户口登记机关,一般而言也就是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老人死了注销扩展阅读: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

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参考资料:网络-户口注销

『叁』 人去世后多久自动注销户口

人死后户口不会自动注销,须带医院的死亡证明、户口本去当地派出所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3)老人死了注销扩展阅读:

据媒体报道,江苏沭阳90岁的冯某近日发现自己被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认定于9年前死亡,并于7年前被注销户籍。他反映到县里后,派出所很快给他恢复了户籍。县公安局回复称,此事可能是当事民警操作失误导致,该局已介入调查。

要不是当事人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被“死亡”及户口被注销的事情可能不会被发现。人们对于死生大事向来看重,为何如此重大的基本事实认定都能出错呢?

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在法律上的死亡,一般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后,正常进行申报死亡登记;二是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后,可以宣告死亡。两种情况都要经过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才可以发生效力。

据报道,冯某的家属熟悉老人情况,不会出现由家属“乌龙”申请登记的情况。造成这样尴尬局面的原因,也许如官方回复,是民警的不细心,但还应看到监管的不力。我国有许多关于登记的制度,登记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最常见的如出生登记、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它们涉及就医、就学、财产、亲属关系等诸多现实方面,死亡登记理应是其中最重要的登记项目之一。

仅承认失误,不足以消除错误登记给冯某及其家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尤其当事人是位老人家,中国的老人常常忌讳谈论死亡话题。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不仅要纠正错误、完善机制,还要对老人进行心理辅导,提供一定形式的补偿。

各种各样的依法登记、公证、鉴定,都会给生活具体事务带来直接的法律效果。公民从离奇的“被死亡”事件中得到启示,主动了解各种登记的流程、意义、效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肆』 老人死了,户口什么时候会被注销

凭死者火化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但是要求你在办理户口注销前将老人的存款房产之类的一定要处理好,否则你首先将户口注销了在办理这些东西很麻烦的,建议你先处理好必要的事情最后在办理户口注销,希望你点赞

『伍』 老人去世需不需要注销银行卡,如何注销

若是农行储蓄卡,存款人死亡后,账户内有存款,在无法直接支取的情况下,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陆』 老人去世需不需要注销银行卡,如

若是农行储蓄卡,存款人死亡后,账户内有存款,在无法直接支取的情况下回,合法继承人为答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上学的时候学校发的那张不用注销,你毕业的时候把钱取完,自动会注销。我上学就用的是工行卡。
学校的发补助金那张卡,如果你要是不用了,最好去注销了,将来异地用的话,需要手续费。不过等毕业时在注销吧,说不定大四还有补助金要发。工行卡注销需要提前一个月去申请填表,一个月后才能正式注销。要销户一定要在毕业前一个月钱去填表,我自己办的工行到现在也没销户,毕业时才去申请,让一个月后去销户,懒的回学校所在地了。

『柒』 老人去世了,如果要注销户口的话,得注意些什么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捌』 农村老人死了户口要不要去注销

需要的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四十九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一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因此,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