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有企业股权债权转让不经过挂牌会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评估并且进场挂牌公开交易。如果不经过挂牌,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所签订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股权受让方将无法取得国有股权的所有权。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贰』 民贷天下债权转让挂牌有效期是多久

如果中途没有全额转让或转让人手动撤销,则每个发起转让的债权项目在民贷天下前台的挂牌有效期是3天,到时系统会自动撤销转让中项 目。

『叁』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转让给私人的程序

应该走评估,上级批准,然后交易所挂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

八、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
(一)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既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第二,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无疑属于从权利,自应随主债权一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立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而言,在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无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的迟延利息。考虑到不良债权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无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而相互返还时,出让人应依据何种标准支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而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复息计算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虽然最高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法释[1999]8号的批复明确了计算标准,但并未赋予其他合同当事人计收复息的权利。因此,计收复息的权利专属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计收复息。
(二)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
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纪要》对此再作重申。此外,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向国有企业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请求。
九、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关于不良债权处置方面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文件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仅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
(二)《纪要》内容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纪要》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同时,考虑到维护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纪要》区分了政策性不良债权和商业性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主要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但并不限于上述几家商业银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虽然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干就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是否应予受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肆』 谁能给我解释一下债权转让这个问题还有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求解释,谢谢

举个案例和你说明,案例来自中国清算网
 案例: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债务,丙公司同意对该债务予以代偿,三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丙公司以其开发的A幢房屋的产权作价抵偿给甲方,但甲丙双方考虑到房屋过户的交易成本,约定房屋不作过户处理,由丙方或甲方以丙方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款归甲方所有,现在,甲方拟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对外出售这部分房产,请问,甲方应该挂牌卖什么?
    分析:表面上看,甲方与丙方有约定,A幢房屋的产权归甲方所有,因此,甲方挂牌出售的应该是A幢房屋的产权,但是该约定是甲方与丙方的双方约定,只能约束甲方与丙方,不能约束丙方之外的第三人,同时,由于房屋未过户给甲方,对外而言,甲方并不享有房屋产权,因此甲方不具有出售房屋的资格,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也不会对购买人根据与甲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过户登记,故甲方挂牌交易时,不能以转让房屋产权的形式进行该财产权益的转让。
    既然甲方不能以转让物权的方式进行挂牌交易,那么甲方是否可以以转让债权的方式进行挂牌交易呢,显然,上述甲丙双方的合同是约定了甲方对丙方的权利,并且,在该合同中,甲方对丙方基本不负有作为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可以构成甲方对丙方的债权(合同权利),且该债权不受行政机关的特别管制以及甲丙双方并未约定该债权未征得丙方同意不得转让,故甲方是可以对外挂牌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的,受让人受让后可以承继甲方在合同中对丙方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应该说是对一般财产权利的基本划分,但是,该划分并不是对财产权利的完整分类,比如股权、知识产权就很难划入物权或者债权,因此,对于财产权转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权利,为了不必要的争议(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还是其他财产权利),我们实际可以广泛地称之为甲方的财产权益转让,这总是不错的,比如本案,我们挂牌时就可以冠之以甲方的财产权或财产权益转让,即将甲方在抵债协议中的对丙方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这样,对于挂牌的交易场所来说,只要如实地公告了与拟转让的财产权利相关的材料,其就尽到了交易场所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卖方来说,只要如实地披露了财产权状况,其对受让人并不负有保证受让人财产权全部实现的义务,如本案,受让人受让后是否能从丙方处实现全部房产的转移或者全部房产的价值到底是多少,转让人不负有任何义务,但如果丙方对甲方享有任何抗辩的权利并在受让人向丙方主张权利时丙方以此对抗受让人的,则受让人有权就此追究甲方的责任。
    根据上述甲方与丙方的协议,实际可以看成是甲方委托丙方持有了属于甲方的房屋,即甲方是委托人,丙方是代持房屋所有权的受托人,那么,本案是否可以有另一种挂牌交易的模式,就是甲方委托丙方挂牌出让房屋所有权,此时挂牌的就是物权转让而不是债权转让了,笔者认为这也是可以的。
    与本案例相关的几个问题:
    1、本案中,如果甲方以对丙方的财产权利挂牌转让,丙方是否可以参与竞价受让?如果是第三方受让,第三方可否受让后与丙方协商由丙方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要求丙方办理房屋过户,即丙方出钱了结其上述债务而收回房屋?
    笔者认为,丙方不应允许参与竞价,虽然从挂牌来说,委托转让的是甲方而不是乙方,与竞价交易最相类似的交易行为是商业拍卖(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只是竞价交易没有对交易场所即交易中介有特别限制,而商业拍卖限制拍卖的主体必须是取得拍卖资格的拍卖中介,因此竞价交易的适用规则应参照商业拍卖规则,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这是防止委托人操纵拍卖价格,损害竞买人的利益,而交易所挂牌交易,同样要防止委托人参与竞价而哄抬价格的行为,因此应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而本案中,虽然丙方不是委托人,但房屋是甲方委托丙方持有的,丙方是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因此,丙方也是本案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应对竞买予以回避。至于第三方竞价受让了上述财产权益后,其与丙方如何处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那是他们之间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理,故第三方完全可以与丙方和解,由丙方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而第三方则放弃要求丙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而房屋归丙方所有。
    2、本案中,甲方是否可以委托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在丙方转让时,丙方是否可以参与竞价受让?第三方受让的话,第三方可否与丙方达成丙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要求丙方办理房屋过户,即房屋归还丙方?
    笔者认为,甲方可以委托丙方直接挂牌转让上述约定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前面的分析,丙方应不允许竞价受让,同样,第三方可与丙方就双方如何处理上述债权债务进行和解。

『伍』 债券挂牌转让如何定价

您就先是更改以下价位,转账以后就再次重新定价。请点赞,谢谢!

『陆』 公司债券转让有什么规定

关于公司主要有以下规定: 1.可以转让 公司法规定,可以转让。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公司债券的流通性,使这种有价证券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2.转让场所 法律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里所指的交易场所有两种:一种是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依法设置的柜台交易即场外交易。 3.转让价格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也就是公司债券买卖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市场机制的作用来确定其买卖价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 4.转让方式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适应无纸化发行和流通的需要。 5.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债券上市就是将其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 6.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即:(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条件。 7.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柒』 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是利好还是利空

现在的股市,不看利好,利空,是看大家的恐慌心情

『捌』 有专门的债权债务挂牌转让平台吗

可以考虑股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