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场地申请
① 2015年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普通文化传媒公司能申请吗
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审批条件是什么?
1、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立项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3、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备注:电影拍摄许可证又称《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审批流程:
1、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报;
3、下发《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审批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处。
审批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所需资料清单:
1、授权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验资报告;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5、1000字的故事要点等其他相关资料;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所需申请条件:
1.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所需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三、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登记: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若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② 请求摄影工作室的流程
跟你简单说说吧,说的不全,你参考参考
你要开一个摄影工作室
首先,你要选择地点啊,大小等等 对于适合办公的地方的话,大小没有限制(当然不能小到无立足之地)。至于地点,一般来说工商部门不批准在居民楼里面的开的。因为,你申请登记后,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会上门核实场地情况的。你搞得定的话,在居民楼也没有大问题。
先自己想好几个名字(工商部门叫商号、字号
去工商部门查询核准(一般20元钱),
得到核准的商号后,
持核准通知书和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合同(自有的话,复印产权证和同时持原证。)直接去当地工商局就办理登记就行了。
从注册到证书批发下来,需要多长时间.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印章管理部门(具体位置可问当地的工商局)办理一个印章准刻证,就可到公安局指定的地方刻一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了。
然后执营业执照和公章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销领售商品,不用到国税局登记。办理登记后,再办理发票领取手续,就可领取发票了。同时,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中国银行)帐户管理部门(具体地址也可问工商局)办理一个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之类,就可以在你方便的商业银行开一个工作室的基本帐户了。
大体就是这样了,希望能帮到你
③ 在大学里创办一个摄影协会的申请书怎么写
首先,得把协会章程拿给老师看看,一,名称 二,宗旨 三协会组织构架,也就是协会里的各个部门的名称。 六,会长,副会长以及各部门的职责。 七,写明协会以后具体有什么活动,越诚恳越好。 八,会员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九,财务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让学校看明不是盈利性质的,而是服务学生,服务学校的。。 十,协会的规章制度 十一,终止程序,根据协会,学校,学院实际情况进行裁员和终止。这点最好也注明。
④ 摄影基地是向哪个部门申请的申请
不要办理,没有多大实际用途,去一些地方取景只有真正的记者证才有用
⑤ 时装外景拍摄需要向哪个部门报备吗
一般小活动不用,只要不影响公共秩序就OK。
还有就是,很多拍照场地需要跟物业管理方报备申请的,如果你只拿一台相机不带灯架等东西去那就没事儿。
⑥ 我们可以向百度、高德或腾讯等地图申请街景拍摄来赚钱吗
可以的。网络地图淘金 就可以用.其他的你去网上搜索一下。我目前只用过网络地图淘金
⑦ 开照相馆照各类证件照 资格怎样申请
1、照相馆属于个体工商户。
2、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可选择) 。
(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3、设立基本户:
(1)、办理流程: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办理资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5、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6、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7)拍摄场地申请扩展阅读: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⒈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⑧ 乌鲁木齐照相馆如何申请拍摄护照指定地点的资格
护照照片有一定的规范要求,一般只要照片符合规范要求的尺寸,底色,一般都可以通过。
指定地点主要是为了规范,避免麻烦,指定地点的照相馆熟知护照照片的要求,照出来的照片可以直接使用。
⑨ 如何办理拍电影及电视剧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格办理手续
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a、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b、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电视剧许可证办理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5、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6、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9)拍摄场地申请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