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落户申请
⑴ 厦门集体户口的落户要求及落户后申请厦门保障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要求及各项材料
一、厦门公民户口挂靠指南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1.户口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原因已无人管理集体户,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2.户口因房屋买卖、离婚、离职原因,产权人或户主发生变更,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3.户口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单位集体户,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4.市外迁入人员申请落户已被我市接收,但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厦门落户申请扩展阅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⑵ 怎么申请厦门户口
一是买房,岛内要一手房150平方米以上
二是人才引进,具体可以咨询人才中心
三是投资入户,具体的咨询公安局
四是亲属投靠,前提是你有亲属在厦门
五是新政策,好像是连续持厦门暂住证满8年且在厦门交社保医保并有固定住所
具体可以搜索一下 厦门户籍政策
⑶ 厦门户口如何办理
该项根据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以购房入户为例,需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当事人在当地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
2、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⑷ 我要怎样才能成为厦门市户口
要转为厦门户口有几种方式:
1、厦门市以外留学人员来本市落户。
2、经教委批准调动需签发户口准迁证。
3、投资落户。
4、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5、志愿兵异地安置来厦落户。
6、“蓝印户口”满两年,符合条件提前转常住户口。
7、捐赠入户。
8、驻厦办、内联企业人员入户。
9、获得一定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来厦落户。
你的情况可参考以下规定,
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须知
一、我市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落户的
〔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
2、本人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家庭户口簿);
3、本人身份证;
4、市人事、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5、单位报到证明(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具人事关系所属的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
6、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7、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入户在亲友户内要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
二、储备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还须凭厦门市储备人才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
2、市人事局签有“储备人才落户”字样代笔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3、本人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凭集体户口页);
4、本人身份证;
5、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6、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
〔落实单位后须从人才中心集体户迁出落户的应提供〕
1、市人事、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
2、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出示的《移出户口证明信》;
3、本人集体户口页;
4、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入户在亲友户内要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
三、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的
〔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局签有“厦门生源待就业”字样代笔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同安、翔安区生源由同安、翔安区人劳局办理);
2、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的入户证明信;
3、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凭集体户口页);
4、本人身份证;
5、家庭户口本。
〔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移户口的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四、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的
〔办理准迁证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教育部门签发《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2、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还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复印件;入户在亲友户内的,需入户地派出所在《登记表》的入户地址栏签章;
3、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准迁及落户办理流程〕
1、凭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填写《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2、市人事局在报到证上签章,在《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上签章;
3、市人事局通过金宏网传输该毕业生办理准予迁入手续以及介绍落户的信息;
4、凭有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
5、毕业生本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6、毕业生迁出户口后,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备齐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落户需要的资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同时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大专毕业生在厦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中专生毕业生工作满5年即可办理落户厦门手续。
厦门市人事局昨日公布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落户厦门新政策。
据悉,厦门市人事局曾出台类似政策。本次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骨干人才入厦政策及办理流程,对申请人工作年限要求细分到岛内外,并确定每年3月、10月定期受理企业申请。
厦门市人事局还表示,已在外地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不适用这次出台的规定。
□ 政策详解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
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厦门产业发展方向,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等。
专科学历毕业生须已在厦门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中专毕业生5年)以上或在岛外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生4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申请时已离开符合申请条件单位,须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申请时又与新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有关工作年限均以单位为该毕业生在厦缴交的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且业绩突出,为单位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已成为工作单位骨干,其表现得到本单位广大员工普遍认可。
申请人申请时的前一季度纳税工资须达到当年度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平均值,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判断标准。
未在其它地区办理过正式就业手续。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这些必竟是书面的,实际办理情况有些不同,要比较清楚的了解相关细节,最好打个电话给厦门公安局户口管理处咨询,很快就会有答案.祝你顺利.
⑸ 迁入厦门户口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迁移户口需要的资料(不管是迁入哪里),根据当事人迁移类型的不同,也会有所区别:
1,迁移户口的基础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其他资料: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人才引进的(劳动合同)、户口投靠申请书、户主及户主所在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3,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4,带上上述资料及户口迁移证,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⑹ 怎么办理厦门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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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厦门户口怎么办理
距上一次厦门出台的官方户籍管理规定已经有8年了,这8年内并没有新的户籍政令出台,当前户籍政策还是沿用2010年出台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下面是2010版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也是截止2019年最新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当前的一些厦门户籍政策,在细则上,对比之前可能有些小改动,大的政策均没有变化。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2010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详细可见:厦门调动人员落户政策)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详细可见:厦门毕业生落户政策)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详细可见: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厦门落户政策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取消)
详细可见:厦门外来人员落户政策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详细可件:厦门购房落户政策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