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苏州一兆韦德健身卡转让怎么那么麻烦

唉,别提了,我在上海办的也是,2年卡,现在不让转,说是要总部审批,就是个推辞专。谁都知道审批属的话不一定批下来。。。

算是花钱买个教训了!不过这代价好大!
想当初游说你办卡的时候是各种便利啊,现在却困难重重。

B. 一般健身卡可以转让吗

如果有明确约定,商家可以收取,具体收多少没有注明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但如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肯定是不合理的,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若是在办卡时,商家没有事先告知要收“过户费”,合同中也无相应约定,则工商局可以介入处理。

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也就是说,若健身中心在签订合同时未提醒消费者存在“转让费”,到转让时才指出,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

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消费者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会所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因为转让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分随意。“事先有约定的话,双方要遵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强制收费,或收费明显过高的话,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针对这一情况,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还是要慎重,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若是觉得合同太长、条款太多,就略过不看,则很可能出问题。

此外,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若是觉得关于“过户费”的条款不妥,可以和商家协商,提出将其删除或进行修改,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

(2)苏州健身卡转让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转让费是否合理,工商局则认为健身卡转让时并没有对商家增加其他额外的义务,商家只是在电脑档案里更改一下名字而已,不应该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C. 开过卡的苏州英派斯健身卡可以转让吗

可以。两人一起去健身会所,带上身份证办理转让手续,但要交给会所200元钱版手续费(一般是这权价)。所以一般直接自己拿卡用就行了,前台不会看照片那么仔细的,再说人会长得变的,就算整过容好了。除非是性别不同,哈哈。

D. 我有一张健身卡转让,转让费谁出啊

转让费当然是你出啊,有些健身房收转让费,有些是不收的,收费的话,就是谁的卡谁出钱。

E. 苏州英派斯(体育中心店)健身卡 转让。

这个问题可以取消,或者至少你到地方分类——苏州那里问把握大多了,这是体育类问题,关键是看这类问题的苏州人能有多少比例?到那个地方分类那里试试吧

F. 健身卡转让,健身房要收转让费,这合理吗

角度不同而已,因为你的专属教练可以认为如果换了人,他又得给所内换的人出份合适的健身容计划,即麻烦又得从新沟通,收费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谁都能拿上这个卡来消费,做为健身运动并不是是想像的来健身房随便运动一下,健身是要根据自身体质情况来有专业的教练来需要指导的。

G. 转让出去的健身卡,还是低价转让,现在健身房倒闭了对方要求退钱,请问大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建议按照对方持有的月份来计算退的费用,比如你给对方1200剩余时间三年,一个月可以按照1200/36=33.33元,如果对方持有这个卡10个月,你就退对方1200-1200/36*10就可以了,你这样想如果对方不要你这卡,损失都是你的对吧,所以可以退,和气生财哈!

H. 健身卡转让需要什么手续吗

如果有明确约定,商家可以收取,具体收多少没有注明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但如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肯定是不合理的,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若是在办卡时,商家没有事先告知要收“过户费”,合同中也无相应约定,则工商局可以介入处理。

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也就是说,若健身中心在签订合同时未提醒消费者存在“转让费”,到转让时才指出,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

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消费者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会所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因为转让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分随意。“事先有约定的话,双方要遵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强制收费,或收费明显过高的话,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针对这一情况,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还是要慎重,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若是觉得合同太长、条款太多,就略过不看,则很可能出问题。

此外,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若是觉得关于“过户费”的条款不妥,可以和商家协商,提出将其删除或进行修改,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

(8)苏州健身卡转让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转让费是否合理,工商局则认为健身卡转让时并没有对商家增加其他额外的义务,商家只是在电脑档案里更改一下名字而已,不应该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