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登记
Ⅰ 外商在中国注册公司流程
材料清单:
(1)名称预先核准(工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6、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7、股东身份证明。
(2)《合同》、《章程》批复、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
1、中外合资
(一)投资方关于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四)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书、认证书)。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独资
(一)投资方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
(二)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签署的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书、认证书)。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预赋码(质监)
1.商务局企业设立批复原件、复印件一份;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将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4)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
1.组织机构预赋码
(5)注册登记(工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组织机构代码(质监)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设立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经办人的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将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5.公章。
(7)税务登记(国税)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设立章程;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投资方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其他经济性质的投资方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登记证明资料)
(8)银行开基本账户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5.账户管理协议;6.公章、印鉴章等。(前四证带原件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上述事项办理,如非企业法人到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Ⅱ 外资公司注册登记
答:如果不做实体经营只做业务联络活动的话,您只需要注册一家外国公司在华常驻代表处:投资少,税收少,设立时间短半月左右,存续期短只有3年最长4年,经营灵活;如果需要做实体经营,那您就必须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了(简称为外企):投资大,税收多,设立时间长2个月左右,存续期长最长可达50年,经营复杂。
如果是代表处,您只能代表着新加坡公司在华从事业务联络活动,不须投入注册资本,也不得以代表处名义对外签订业务方面的合同(但可以协助客户与新加坡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中国政府不管)。代表处由于只是一个办事点,因此其税收等都比较简单。其中,营业税等是以所花销的经费来作为定税基数的(比如房租水电等)。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海关报关权、没有雇佣人事权。因此,其工作人员除与总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这个办法之外(这部分收入中国政府不管),只能由国内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进行人才派遣(就是人属于派遣机构,工资和社保由派遣机构负担,代表处向派遣机构付给人才派遣佣金的形式)。深圳目前只有一家比较大的经过劳动部备案的人才派遣机构,名叫FESCO。在设立程序上讲,代表处直接到工商局作登记就可以了,不需要贸工局进行审批(保险、汽车等特殊行业除外)。
如果是设立外企,那就具备一切独立法人的资格,必须投入一定的注册资本(目前最低是10万人民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业务合同、拥有独立的海关报关权、拥有雇佣人事权等等。税收方面就比较复杂了,除营业税外,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在设立程序上讲,外企比代表处复杂的多。最大的区别是外企一定要经过贸工局审批,获得了批准证书和批文之后,才能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的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企),虽然与新加坡公司一样都有“外”的成分,但是,它的特点是,它是在中国成立的公司,法律上是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我们称之为“国内法人”。而新加坡公司是在境外成立的公司,法律上是外国公司,具有新加坡国籍,我们称之为“外国法人”。新加坡公司在公司法律上,不叫“总公司”,而叫“投资方”或者是“股东”,也就是出钱给新成立的外企的出资人,只不过它是一个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因此,在中国的公司法律上,外企也就不能称之为“分公司”,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类似于国际私法上所称的“子公司”。
因此,您只有明确了需要设立的机构需要做什么事,才知道应当要设立什么样的“分公司”。如果您设立的是独立法人,那么还有“贸易公司”与“工厂”之分,由于情况较复杂,这里就不作累述了。
以贸易公司为例,目前来说,广州的商务部门只具有市级审批权限,按规定,他们必须报到广东省经贸厅去审批,过程复杂时间较长,一般都要1-2个月左右。而在深圳,由于属于特区,深圳商务部门(称作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获得国家授权而具有省级的审批权限,因此深圳可以直接审批,只需要半月左右就可以通过了。另外,深圳对外资企业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很多,对包括税收、补贴在内的优惠政策是广州比不上的。同时,深圳便捷的交通和发达的物流业及仓储业等硬件条件也是广州比不上的。临近香港,也是深圳得天独厚的一个地理优势,这为贵公司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外客户出入境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在成立一年之后(这是广州的要求),贵司如果需要,也可以以深圳外企的名义到广州成立分公司,这时就不再需要广州或者深圳审批了,直接向广州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即可。分公司不需要投入注册资本,但是这种分公司是可以独立经营的,除了没有独立海关报关权之外,其他权益均与独立法人无异。海关的报关,也可以由分公司委托当地的报关行来进行。
设立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附:
1、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我司”代拟);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我司”代拟);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时间:工商核名1-2个工作日;
商务局审批法定90日,一般7-15个工作日;
代码赋码1-2个工作日;
报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8个工作日;
临时工商执照5个工作日;
组织机构代码证5个工作日;
外汇登记以及开户1个工作日;
税务1-5个工作日;
正式执照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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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登记程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Ⅳ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清单及流程
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字号+(北京)+行业特点+有限公司 ;
字号+行业特点+(北京)+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
拟设公司名称,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1. 拟设公司名称;
2. 全体投资方的中英文名称及出资比例;
3. 投资方开业证明复印件
4. 《委托书》需全体股东签字(1份原件)
5. 注册地址在哪个区;
6. 注册资金多少万;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核准
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以上。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限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范围内
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需提交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意:英文字母不的有含义;(限北京工商核准范围内)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流程:
1. 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 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第二步:办理商务委员会审批
一、办理商务局批复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 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原件)
3. 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原件)
4. 董事人员委派书 (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原件)
5. 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
6. 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7. 外国投资者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复印件)
8. 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注意:资信证明中必须对企业的信用有句评价。例:该账户往来正常,该账户活跃。如果资信证明上写了银行的存款金额,该数字需要大于北京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
9. 投资方最终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 新设立公司房产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
1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 行政许可申请表
14. 全体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 (清晰复印件)
注意:上述文件如是外文的,都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所需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二、技术监督局(赋码)
1.批复(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赋码申请表
所需时间一个工作日
三、办理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
2. 批复(原件)
所需时间一个工作日
第三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需资料:
1、工商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新办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寸两张、及个人简历
4、经营场所证明
(需要物业公司在企业设立申请书第10页盖章,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写字楼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写字楼产权人公章,写字楼与物业公司的委托租赁证明)
5、企业章程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身份证明、监事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章程中约定一期到位时间)
后续部门程序(顺序)、资料
第四步:公安局申办备案刻章批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照片页复印件)
2.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刻章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五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及IC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赋码通知单
5.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公章)
第六步:公安局申办黑皮备案簿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照片页复印件)
2.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第七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第八步:办理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第九步:办理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Ⅳ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哪些备案登记
无论是外商企业或者是进出口项目的内资企业,都需要办理外商贸委备案审批,并且需要海关,口岸的备案证书
Ⅵ 急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指南,谢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登记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登记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登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外资企业登记审批权限 外资企业登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北京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1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 、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 2 )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 3 )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登记的意见(部分行业);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 7 )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4 、商务局负责审批 北京外资企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 3 )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7 )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外资企业登记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 30 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 2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 4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5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 6 )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 7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8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 9 )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 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6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7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 3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 5 )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8 、外资企业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 1 )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 2 )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9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 1 )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0 、外资企业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1 、外资企业海关手续 A 、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2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 3 )企业合同、章程 ( 4 )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 5 )企业验资报告 ( 6 )外经贸委批复 B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2 )货物发票 ( 3 )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 、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 2 )货物发票 ( 3 )装箱单 ( 4 )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 5 )运(提)单 ( 6 )进出口许可证件 12 、外资企业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 4 )企业的合同、章程
Ⅶ 外资企业的登记证件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记注册委托书》;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验资报告;
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登记注册委托书》;
年检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登报声明的报样;
年检合格证明;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9、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
登记注册委托书;
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
10、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年度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11、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
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场地使用证明表);
《登记证》和《代表证》。 12、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地址变更,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加盖办事处印章的变更地址申请书,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在同一饭店内改换办公房间,可不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在改换一周内书面向登记机关备案。
代表变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外事部门的批准文件(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代表的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新任代表的简历、照片及护照、身份证影印件,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变更首席代表的应同时交回《登记证》。减少一般代表的,可不办理变更登记,但应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该代表的免职书,交回《代表证》;
名称变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变更批准证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影印件,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及公章;
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变更批准证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申请书,收缴《登记证》; 13、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内容包括:注销原因、债权债务及税务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了未了事宜及继续承担清理责任的承诺:
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
在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及公章;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4、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提交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补证申请书;
登报声明的报样;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5、申请外国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雇员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雇员登记表及相片;
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公民还需提交市公安局核发的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