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线索登记
1. 公安报案案件审理流程
公安报案事件审理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3、、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4、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5、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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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参考资料:网络-报案
2. 公安局报警登记和接处警登记有何不同,登记以后是立即立案还是经过审批再立案呢
报警登记和接处警登记都是公安局的案情发生登记。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报警登记和接处警登记的案情不一定都是与治安案情有关的。
有56%以上的110电话都是不符合报警要求的,有的连家里的狗遗失了,买不到火车票等等的事情都去打110,这些也就不会就立案,只能作为报警登记记录在案。
对符合报警条件的治安案件,公安局会马上会对这类接警做出处警登记,马上去实地解决。
对触犯了社会治安条例的和刑法的案件,要经过领导的审批后,再立案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搞清案子,为移交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做好准备。
3. 公安局信息录入是什么
公安局信息录入是公安警务综合系统的主要功能之一。
公安局信息录入的过程其实就是社会化信息采集,即分析各治安部门业务系统能够采用社会化信息采集的内容,将采集端前移至各企事业单位进行采集录入,使民警摆脱繁杂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切实减轻民警工作负担,使民警从信息的采集者转变为各企事业单位采集信息的督促者、监督者,充分发挥治安管理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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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信息录入的重要性
公安局信息录入在现实公安工作中应用非常广泛,比如派出所综合应用系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交通信息管理系统等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处理公安机关内外部信息并进行科学决策,可以有效提高公安局的决策水平和速度。公安局信息录入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管理信息化。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管理理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把对公安工作运行过程的管理转变为对信息的管理,减少管理层次和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实现人、财、物流及信息流的最佳结合。
2、打防控信息化。通过科技手段对情况、材料、数据、案例等进行收集和统计分析,科学确立犯罪预防策略和界定主攻方向,通过广泛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扩展活动范围、执勤能力和打击效能,为打击犯罪、及时破案赢得宝贵时间和战机。
4. 关于公安机关征集犯罪线索方面的问题
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就有“人民战争”的传统;
二、征集线索和判决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三、线索需查证;
四、推荐阅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你提的这些问题都是常识,刚到地球吗?
5. 公安案件管理中,报警登记,治安案件登记,受案登记是什么关系。请高手解惑。还有立案的过程是什么呢
看你问的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不叫立案 叫受案
顺序为接警、处警、受案、结案
你说的治安案件登记应该在受案之后,即确定为治安案件之后。
6. 怎么向公安部门提供犯罪线索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一般情况下,在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时,回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答要判断该公安机关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即发案是否在其辖区内,也就是说要进对门 。
其次,该案是公安机关的哪个部门管辖,因为公安内部有刑事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禁毒部门、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边防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林业公安部门等,也就是说要找对人。
再次,要详细说明案件线索,尽可能地多提供证据,包括人证、书证等。
第四,要注意保护自己,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为你保守秘密,必要时,可提出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五,视情提出受到奖励的数额和领取方式,即公安机关对案件线索的提供人可能有奖金。
第六,要密切注意被举报人的动向,防止泄密后受到报复。
总之,在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时,一定要想细想全,有应对措施。
7. 公安机关如何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需要申请调查令即可调取证据。
根据《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列条件事及其诉讼中国申请民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家关部门保存并须民院依职权调取档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材料;
(3)事及其诉讼中国确客观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证据规定》赋予事向院申请调取证据权利实践事向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障碍,首先院审查事申请否符合律规定确定否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院职权调取证据规定模糊于明显符合条件采取推脱态度申请。
旦院裁定准事没其救济途径其院案少现状允许官更间调查取证选择给申请调查令式目前调查令能诉讼中国律师才能持事没权利获调查令即使持调查令关部门配合取证。
《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合权益或者违反律禁止性规定取证据能作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所说提供电录音虽未经同意没侵害合权益没违反律禁止性规定作证据向院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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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调查令: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法院召开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新闻发布会,决定在全省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省法院宣教处处长袁荷刚主持,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梁红照对“调查令”作了详细解答。
简介:所谓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不得拒绝:单位不得拒绝 有利于促进执行 根据省法院发布的试行规定,“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
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处,将会被罚款,严重的将被扣留。也就是说,律师相当于获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促进执行:对于河南省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律师普遍表示欢迎。以往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性,因而调查取证难成为“压在律师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
河南省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不仅体现了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尊重,也节约了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还能避免司法不公。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在调查令推行的初期,估计部分单位还会有些抵触。
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在试行的基础上,下一步省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文,为执行调查令的通行进一步畅通渠道。
制度意义:
1、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当事人能够更多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执行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使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确暂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时,不会再产生误解,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度。
法律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虽然没有明确的关于执行调查令制度的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设立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条规定其中包含三层含义:
1、是申请执行人负有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举证的义务。这就要求申请执行人来进行调查取证,这其中包括聘请律师来帮助调查;
2、是被执行人有申报其财产状况的义务。
3、是人民法院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人民法院的执行调查可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并申请发生,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有机结合:由于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没有强制性,因而被调查人往往不配合。为此,中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即当律师遭遇“调查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由法院进行调查。
但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有限,而执行任务繁重,因而对有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依据此规定之精神,将律师调查和法院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创设立执行调查令制度。
即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持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
接受挨罚: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只不过不是由人民法院执行员亲自实施,而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但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
因此,对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具体运用: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调查令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执行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遇到困难时,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
(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比如怀疑某个特定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等。
(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2、审查和发放。执行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法律文书,为保障执行调查令的法律严肃性,人民法院在签发执行调查令前,必须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确与执行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可发放执行调查令。如发现所准备调查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等。
或者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等)时,则不予签发调查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不予签发执行调查令的决定。
3、取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在取得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后,就成为所谓的持令人,就有权持该调查令前往调查令所指定的人或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在进行调查前,须主动将律师证与调查令交被调查人校对。
在取得执行案件所需证据后,持令人应将调查令交调查人存档或保管,并向执行法院提交持令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持令人未取得证据材料,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七日内。
将调查令及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还法院,归入案卷。对于过期失效的调查令,持令人也应及时将调查令交还执行法院。
4、回复:被调查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需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宜由律师调查的证据或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
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予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持令人。
8. 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指什么
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