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国内申请杂志刊号怎么申请大概需要多少钱

需要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办理流程如下:

1、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1)期刊条码申请扩展阅读: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⑵ 如何识别期刊条形码呢

书后面的条码是书的身份证,没有就是非法出版物哦!

它记载着书籍的ISBN或者ISSN信息,ISBN和ISSN就是国际标准书刊号。ISBN叫做国际标准书号,ISSN叫做国际标准刊号。
ISBN只可发行书号,每次申请有十个书号;ISSN只可发行期号(定期杂志)。
他们都是一组数字,标在条码的下面,用肉眼也是可以识别的,不只是书籍才有,音像制品也是必须要有的。

√适用的印刷品及物料
● 书本、小册子
● 缩微复制品
● 教育电视或电影
● 混合媒介刊物
● 微型电脑软件(请参阅、《国际标准书号评论杂志》的指引)
● 地图
● 电子刊物
×不适用的印刷品及物料
● 日志、年历
● 广告
● 报纸、期刊
● 无书名页及内页之美术图片
● 美术折卡
● 纯音乐录音

——————相关——————

关于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标准书号

国际标准书号/ISBN

(本部分摘自《外文文献采访工作手册》。)

国际标准书号的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1966年11月,西柏林第三届国际图书市场研究和图书贸易合理化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Book Market Research and Rationalization in the Book Trade)上,当时的联邦德国的克莱特(Klett)出版公司的艾勒(H. J. Ehlers)提出了标准号码的倡议,被公认为是国际标准书号的历史起点。当时,欧洲的许多出版社和图书发行商正在考虑把计算机用于图书订购和书目控制。1967年英国在惠特克(Whitaker)公司成立了标准书号(SBN - Standard Book Number)中心。1969年4月国际标准组织第46技术委员会(ISO/TC46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 Technique Committee 46)在斯德哥尔摩起草了ISBN方案。1971年国际标准组织批准了国际标准书号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前后历时五年。

国际标准书号由十位数字组成。被三条短横线分为四段,每一段都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个号码段是地区号,又叫组号(Group Identifier),最短的是一位数字,最长的达五位数字,大体上兼顾文种、国别和地区。把全世界自愿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书号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划分成若干地区,各有固定的编码:0、1代表英语,使用这两个代码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波多黎各、南非、英国、美国、津巴布韦等;2代表法语,法国、卢森堡以及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的法语区使用该代码;3代表德语,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德语区使用该代码;4是日本出版物的代码;5是俄罗斯出版物的代码;7是中国出版物使用的代码。

组号分为五个档次,长度为1―5位数字,其具体设置范围如下:

组号位数 设置范围 可分配的组区数 每组号允许出版量(种) 每档总计出版量(种)
一位 0~7 8 1亿 8.00亿
二位 80~94 15 0.1亿 1.50亿
三位 950~997 48 0.01亿 0.48亿
四位 9980~9989 10 0.001亿 0.01亿
五位 99900~99999 100 0.0001亿 0.01亿
合计 181 10.00亿

第二段号码是出版社代码(Publisher Identifier),由其隶属的国家或地区ISBN中心分配,允许取值范围为2-5位数字。出版社的规模越大,出书越多,其号码就越短。

第三个段是书序号(Title Identifier)由出版社自己给出,而且每个出版社的书序号是定长的。最短的一位,最长的六位。出版社的规模越大,出书越多,序号越长。

第十位是电子计算机的校验码(Check Digit)。固定一位,起止号为0-10,10由X代替。

四段数字之间应该用连字符( - )连接(例如:2-02-033598-0)。但是,有些图书馆集成系统不能自动分配连字符,图书馆编目人员也对ISBN的分段方式不甚了解,所以人们经常在书目记录中省略连字符(例如:2020335980)。

标准书号的核对方法是加权法,即用10至2这9个数分别去乘标准书号的前9位数,其乘积之和加上校验码再除以常数11,如能整除,说明书号正确,如不能整除,表明书号错误。

国际标准书号的使用范围是:印刷品、缩微制品、教育电视或电影、混合媒体出版物、微机软件、地图集和地图、盲文出版物、电子出版物。

总管国际标准书号的机构是设在德国柏林国立普鲁士文化遗产图书馆(Staatsbibliothek zu Berlin - Preu?ischer Kulturbesitz)的国际国际标准书号管理局(International ISBN Agency)。该机构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向下一级地区机构分配地区号码。一般的地区机构都设在国家图书馆内,但是一些大的国家和地区却不是这样。例如,英国的地区机构是惠特克公司(Whitaker),该公司在国际标准书号尚未问世前,就是英国的国家书号中心,可以说是国际标准书号的先驱;美国的地区中心是鲍克公司(R.R. Bowker);我国的地区机构设在新闻出版署。地区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出版社的申请,批给第二段号码,即出版社的代码。第三个号码和校验码就由出版社自己决定了。

要让全世界出版的书,每一种都有一个编号,又不重复,这决不是一件易事。要把书号严格控制在10位以内,就必须有一套精密的设计安排。首先是地区号。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文种英、法、德、日、中、俄都只占一位,目的是留下更多的位数安排大量的出版社和图书。而最小的地区,如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则占用五位数。最让国际标准书号设计者头痛的是出版社号码。以英文为例,除了地区号和校验码,还有八位用来解决英文地区的每个出版社和每一种书。出版社号码定为2至7位,书号定为1至5位,各出版社国际标准书号的分配成如下格局:

出版社号码位数 出版社起始号 书号位数 可出版的图书种数
2 00 6 1 000 000
3 200 5 100 000
4 7000 4 10 000
5 85000 3 1 000
6 900000 2 100
7 9500000 1 10

最小的出版社只有10个书号,很容易用完,用完后可向地区机构申请再给一个号码。例:

0-13-001660-8是美国Prentice-Hall出版社的一个ISBN;
0-471-00084-1是美国Wiley出版社的一个ISBN;
2-7000-2444-3是法国Gründ出版社的一个ISBN;
4-80970-182-4是日本东洋文库的一个ISBN;
1-919876-03-0是南非NAEP出版社的一个ISBN;
3-9800462-3-0是德国Freitag für Umwelttechnik的一个ISBN;
981-238-187-2是新加坡World Scientific出版社的一个ISBN

有的出版社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分社出版的同一种书,用两个不同的ISBN。例如,德国施普林格出版社(Springer-Verlag)出版的Introction to the Mori Program一书,在纽约出版用0-387-98465-8,在柏林出版则用3-540-98465-8。对于这个出版社,两个ISBN的后六位(书序号和校验位)都相同。对于这种情况,图书馆员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通过多个途径检索,减少查重中的遗漏。不过,许多出版社在不同地点出版的书的书序号不同。不过,许多出版社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出版时,不同的ISBN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国际标准书号问世后,很快得到推广。主要是因为是出版商首先倡议的,对出版商、书商的工作有很大的益处。其优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标准书号是机读的编码,从图书的生产到发行、销售始终如一,对图书的发行系统起了很大的作用;它的引入使图书的定购、库存控制、帐目和输出过程等任何图书业的分支程序都简化了;国际标准书号也对图书馆和文献中心的订购、采选、编目和流通程序都有促进作用;ISBN系统的引入也服务于书目信息的流动和使用,而且为一个国家的图书生产提供经济的书目控制;ISBN对图书市场更有效率,它能确定国际上出版的任何图书及其出版社。在书业中习惯称ISBN为库藏码(Stock Number),就是因为被普遍应用于书库管理。可见,它对书业的发展的作用很大。

下面主要说一下国际标准书号的采用对图书馆的影响。出版商和书商与图书馆的着眼点不同。图书馆侧重于区别书的品种,最好是同样内容的书只有一个ISBN号。这样,查重时,只要查ISBN就能确定是否重复。但在出版商那里,一个ISBN说明了一本书的版本、装帧、文种、材料和出版地等内容。同一内容的书,因版本、装帧、文种、材料和出版地的不同,ISBN就不同。这样,ISBN与图书之间就出现了一些特殊关系,一种书就出现了多个ISBN,给图书馆采选人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不能仅仅根据ISBN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复本。能否利用ISBN查重,看法不一。可以这样说,ISBN具有唯一性,只要其相同,肯定是同一种书。这样,可以避免因目录报导有误,订单打错,排片错误造成的重复;但目前ISBN还不是唯一的查重方法,必须与书名等项目相结合。另外,ISBN是适应电子计算机的需要产生的机读编码,利用其通过计算机查重,可以节省时间。

由于国际标准书号是书目数据中唯一可以识别一种出版物的国际通用代码,所以现在许多图书馆将其应用于采访和编目中的查重。例如,对于普通图书,各个机构的编目方式可能略有差异,出版社和书商的信息报道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几乎不可能让计算机通过著者或书名进行查重。但是国际标准书号具有唯一性和标准性,人们可以让计算机自动对其查重,从而省去了不少手工劳动,然后再进行人工判断。

但是,我们也应当在使用国际标准书号查重时注意由于一些特殊问题。有些书可能有三个书号(丛书书号、分丛书书号、本书书号)。例如,英国罗德里奇(Routledge)出版社出版的《文明史》(History of Civilization: a Complete History of Mankind from Pre-Historic Times)共有50卷,其总的ISBN是0-415-14380-2;它下面分六个部分,包括《希腊文明》(Greek Civilization)(7册)(ISBN 0-415-15612-2)、《东方文明》(Eastern Civilization)(10册)(ISBN 0-415-15614-9)等;而各个部分下的每一册也有自己的ISBN,包括《马其顿帝国主义和东方的希腊化》(Macedonian Imperialism and the Hellenization of the East) (ISBN 0-415-15577-0)、《中国文明》(Chinese Civilization) (ISBN 0-415-15591-6)等。在这套书中,每本书上都印有三个ISBN。此外,同一种书在不同国家出版有不同的书号,不同的装帧形式(例如平装和精装)有不同的书号;这些情况都是很常见的。
查阅出版社ISBN的工具书有国际标准书号管理局(International ISBN Agency)编的《出版社的国际ISBN指南》(Publisher’s International ISBN Directory)。有关ISBN的详细说明,可以参见ISBN国际中心的网站(http://www.isb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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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书号 / China Standard Book Number

(本部分摘自《外文图书采选工作》。编写者:朱硕峰)

1982年,中国参加ISBN系统,并成立中国ISBN中心(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标准书号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至1988年1月1日完全取代原用的统一书号。中国标准书号共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ISBN,是主体部分;第二部分为《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基本大类类号和种次号。类号除工业技术诸类图书用两个字母外,其他各学科门类图书均用一个字母。种次号是同一出版社出版同一学科门类图书的顺序号,由出版社自行编定。类号与种次号之间用中圆点(·)隔开。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两行排列,也可用斜线隔开,排成一行。例如: ISBN 7-144-00316-X/TP·340。

如前面所述,ISBN代表一种图书的一个版本,甚至代表一个分册。但是当ISBN应用到中国以后,由于中国的具体历史情况和不规范管理,出现了一号多书的现象。我们在图书采选工作中应当注意到这种情况,避免产生差错。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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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位的国际标准书号 / 13-Digit ISBN

2004年,位于柏林的国际ISBN机构(International ISBN Agency)出版了《13位国际标准书号指导方针》(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13-Digit ISBNs),描述了将于2007年启用的13位的ISBN的概况。

新的ISBN实际上就是现在的EAN号(European Article Number, 即欧洲商品号)。大家现在就可以看到,图书封四的ISBN上有一个13位的号码,其实就是EAN号,即在ISBN前加978(代表图书),但是最后一位(校验码)与ISBN不同。正式启用13位ISBN以后,可能会增加前三位的号码(例如:978, 979, 980),但是后面的号码用法与过去一样。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ISSN,即国际标准期刊号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简称 ISSN),是根据国际标准组织1975年制订之 ISO-3297 的规定,由设于法国巴黎的国际期刊资料系统中心 ( International Serial Data System - ISDS International Center)所赋予申请登记的每一种刊物一个具有识别作用且通行国际间的统一编号。我国的ISDS系统于1985年1月成立,1986年4月正式加入ISDS,其中心位于国家图书馆内。
每组 ISSN是由八位数字构成,分前后两段,每段四位数,段与段间用“-”相连,其中后段的最末一个数字为检查号,如:ISSN 0211-9153。在联机书目中,ISSN可以作为一个检索字段,从而为用户增加了一条检索途径。
期刊,是指任何一系列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的刊物,它们通常以一定的刊名发行,以“年月日”,“年月”或数字标明卷、号、期数。我们常见的期刊、杂志、丛刊、年刊等大都属于国际标准期刊号的编号与编码范围。每一种期刊在注册登记时,就得到一个永久专属的ISSN,一个ISSN只对应一个刊名;而一个刊名也只有一个ISSN。所以当该刊名变更时,就得另申请一个ISSN。如果期刊停刊,那么被删除的ISSN也不会被其它期刊再使用。

ISSN中国国家中心

ISS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其英文首字母缩写。ISSN是为不同国家、不同语言、不同机构(组织)间各种媒体的连续出版物(报纸、期刊、年鉴和指南等)信息控制、交换、检索而建立的一种标准的、简明的、唯一的识别代码。截止到2001年底,ISSN网络已标识了全世界1,037,156种连续出版物(包括正在出版和已停止出版),形成世界最大规模的连续出版物书目数据库,ISSN也成为世界上权威的编码系统。
ISSN 网络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法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赞助下建于1972年。该网络是政府间的合作组织。网络由国际中心和国家中心或地区中心组成。目前已建73个国家中心和地区中心。国际中心设在法国的巴黎。
1985年我国政府正式批准ISSN中国国家中心建立,中国中心设在国家图书馆内。中国国家中心负责我国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出版的连续出版物的注册、ISSN的分配与管理、ISSN的使用、对ISSN的各种咨询以及中国连续出版物书目数据送交ISSN国际中心数据库等项工作。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已有12000多种连续出版物获得ISSN。

ISBN国际中心
http://www.isbn.org/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
http://www.chinaisbn.com/isbn/index.jsp

⑶ 我想申请国际刊号,不知怎么申请

申请国际刊号ISSN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需要在香港有注册公司;
2、提供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与商业登记证的扫描件;
3、提供刊物的电子档内容;
4、刊物首期出版日期;
5、刊物出版周期(如月刊、半月刊等)。
申请国际刊号ISSN有哪些要注意的?
当该刊名变更时,就得另申请一个 ISSN 。如果期刊停刊,那么被删除的 ISSN 也不会被其它期刊再使用。因此,国际期刊资料系统中心在分配 ISSN 时,必须为该期刊编订一个有别于其它期刊刊名的识别题名 (KeyTitle).

⑷ 如何解读期刊上面条形码上的信息

条码的组成及含义

条码由主代码和附加码组成。具体构成见表1。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规定:“期刊条码的附加码应与期刊出版的刊期和(或)出版的年份、月份或期号保持一致”。由表2可以看出,由于期刊出版月份不固定,例如,有的双月刊逢单月出版则附加码分别表示为(01,03,05,07,09,11),逢双月出版则分别为02,04,06,08,10,12,这样在阅读附加码时,还必须结合刊期才能断定是第几期,不具有唯一性。季刊的情况更麻烦,要分3种情况,季头,季中,季末则有3种表示方式:(01,04,07,10),(02,05,08,11),(03,06,09,12)。所以,笔者建议,采用期刊的刊期作为附加码,去掉《期刊出版形式规范》中的期刊条码的附加码应与期刊出版年份、月份保持一致的规定。具体见表2中的第4列。例如对于双月刊来说,今后不管是逢单月出还是逢双月出,附加码都是唯一的,因为采用期次作为附加码,刊期为双月刊的期刊一年出版6期,提供的附加码就是01,02,……,06这6组数字。南红梅等[3]也撰文建议采取这种作法,这样,期刊条码中的附加码就具有了唯一性,便于各编辑部选择。

由于《出版科学》是双月刊,所以2012年各期的附加码分别是:01,02,03,04,05,06,共6个附加码。

参见《我国期刊条形码分析及使用》

⑸ 如何申请电子杂志刊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2008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午 9:20《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法规发布时间:2008-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4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四十一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四十六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七章 年度核验
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
(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
(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⑹ 期刊条码申请单数量怎么填写

期刊的条码是由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按一定的规则转换来的.只要有国际标准期刊号,就可以直接制作条码了,不用另外申请.
期刊的条码由主码和附码组成,主码是不可以变的,共13位数字,附码表示一年内不同的期号,2位数字,每期都不一样的.
查询期刊条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网站
制作条码可用条码生成软件.格式为EAN-13+2位附码

⑺ 如何申请UPC码

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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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基本信息整理,填写成员信息登记表,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资料。
2、打款给编码中心。
3、所属当地分支机构初审,经审验无误后上报总中心审批。
4、总中心审核无误后邮寄GDS卡和证书给分支机构。
5、企业带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当地分中心领取GDS卡和证书(部分地区办理人员需要单位介绍信)。

⑻ 如何申请刊号

办理国际刊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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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际刊号的时间: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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