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袋送登记
『壹』 护士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
(一)查对制度
1、医嘱查对制度
1)、医嘱经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每日必须总查对医嘱一次。
2)、转抄医嘱必须写明日期、时间及签名,并由另外一人核对。转抄医嘱者与查对者均须签名。
3)、临时执行的医嘱,需经第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并记录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大声复述一遍,然后执行,抢救完毕,医生要补开医嘱并签名。安瓿留于抢救后再次核对。
5)、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和转抄。
2、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注射液瓶有无裂痕;密封铝盖有无松动;输液袋有无漏水;药液有无浑浊和絮状物。过期药品、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药 [2005]438号文件)。护士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安瓿及时交回药房;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同时,护理部要根据药物说明书,规范及健全皮试药物操作指引及药物配伍禁忌表。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输液瓶加药后要在标签上注明药名、剂量、并留下安瓿,经另一人核对后方可使用。
7)、严格执行床边双人核对制度。
3、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1)、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手腕带、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输血前八项结果、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与手术通知单是否相符,手术医嘱所带的药品、物品(如cT、x线片)。评估病人的整体状况及皮肤情况,询问过敏史。
2)、手术护士检查准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病人体位摆放是否正确,尽可能暴露术野和防止发生坠床和压疮。
3)、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手腕带、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配血报告等。洗手护士打开无菌包时,查包内化学指标卡是否达标,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手术前和术毕缝合前洗手护士和巡回护士都必须严格核对,共同唱对手术包内器械、大纱垫、纱布、缝针等数目,并由巡回护士即时在手术护理记录单记录并签名。术前后包内器械及物品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留于体腔内。
4)、手术切除的活检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建立标本登记制度,专人负责病理标本的送检。
4、输血查对制度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订抽血交叉配备查对制度、取血查对制度、输血查对制度。
1)、抽血交叉配血查对制度
①、认真核对交叉配血单,病人血型验单,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号、住院号。
②、抽血时要有2名护士(一名护士值班时,应由值班医师协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对,核对无误后执行。
③、抽血(交叉)后须在试管上贴条形码,并写上病区(号)、床号、病人的姓名,字迹必须清晰无误,便于进行核对工作。
④、血液标本按要求抽足_血量,不能从正在补液肢体的静脉中抽取。
⑤、抽血时对验单与病人身份有疑问时,应与主管医生、当值高级责任护士重新核对,不能在错误验单和错误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填写正确化验单及标签。
2)、取血查对制度到血库取血时,应认真核对血袋上的姓名、性别、床号、血袋号、血型、输血数量、血液有效期,以及保存血的外观,必须准确无误;血袋须放入铺上无菌巾的治疗盘或清洁容器内取回。
3)、输血查对制度①、输血前病人查对:须由2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上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核对供血者的姓名、编号、血型与病人的交叉相容试验结果。核对血袋上标签的姓名、编号、血型与配血报告单上是否相符,相符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②、输血前用物查对:检查袋血的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检查所用的输血器及针头是否在有效期内。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振荡,勿加温,勿放人冰箱速冻,在室温放置时间不宜过长。
③、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交叉配血单)共同到病人床旁核对床号,询问病人姓名,查看床头卡,询问血型,以确认受血者。
④、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继续输注另外血袋。输血期间,密切巡视病人有无输血反应。
⑤、完成输血操作后,再次进行核对医嘱,病人床号、姓名、血型、配血单、血袋标签的血型、血编号、献血者姓名、采血日期,确认无误后签名。将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5、饮食查对制度
1)、每日查对医嘱后,以饮食单为依据,核对病人床前饮食标志,查对床号名、饮食种类,并向病人宣传治疗膳食的临床意义。
2)、发放饮食前,查对饮食单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
3)、开餐前在病人床头再查对一次。
4)、对禁食病人,应在饮食和床尾设有醒目标志,并告诉病人或家属禁食的原时限。
5)、因病情限制食物的病人,其家属送来的食物,需经医护人员检查后方可食
(二)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护理管理制度,服从护士长安排,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
2、交班前,主班护士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人护理记录,重点巡视危人和新人病人,在交班时安排好护理工作。
3、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1 5 min到科室,阅读护理记录,交接物做到七不接(病人数不准、病情不清、床铺不洁、病人皮肤不洁、管道不通、各项治疗未完成以及物品数量不符不交接)。
4、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记录及本班的各项工作,处理好用物品,为接班者做好用物准备,如消毒敷料、试管、标本瓶、注射器、常备器械、被服等,以便于接班者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代,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去。
5、早交班时,由夜班护士报告病情,全体人员应严肃认真地听取夜班交班扣之后由护士长带领日夜班护士共同巡视病房,床边交接病情及病房管理情况。
6、交班内容包括:
①病人总数,出人院、转科、转院、分娩、手术、死亡人数,以及新人院、病人、抢救病人、大手术前后或有特殊检查处理、有行为异常、自杀倾向的病/人情变化及心理状态。
②医嘱执行情况,重症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标本采集及各种处置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工作,应向接班者交代清楚。
③查看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有无压疮,以及基础护理完成情况,各种导管和通畅情况。
④贵重、毒、麻、精神药品及抢救药品、器械、仪器的数量、技术状态等,全名。
7、 交接班者共同巡视检查病房是否达到清洁、整齐、安静的要求及各项工作实情况。
8、其余班次除详细交接班外,均应共同巡视病房,进行床边交接班。
9、交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代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10、交班报告(护理记录)应书写要求字迹整齐、清晰,重点突出。护理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简明扼要、有连贯性,运用医学术语。进修护士或实习护士书写护理记录时,由带教护士负责修改并签名。
『贰』 输完的血袋是在科室保留还是送回输血科保留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输完血袋应送回输血科保留。
『叁』 血袋中加入的液体的作用是什么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疗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血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
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份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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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浓缩红细胞(CRC) 4±2℃ 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4±2℃ 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s) 4±2℃ (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 4±2℃ 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 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 22±2℃ 24小时(普通袋)或5天(专用
(PC-1) (轻振荡) 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 (同PC-1) (同PC-1)
(同PC-2)
8.机器单采浓缩血细胞悬 22±2℃ 24小时内输注
液(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FLP) 4±2℃ 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 -20℃以下 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 -20℃以下 四年
12.冷沉淀(Cryo) -20℃以下 一年
13.全血 4±2℃ (同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立方米为合格。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份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理。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选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输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中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肆』 输血反应处理的质量管理监控及效果评价的制度和流程
给你个全面的
输血反应反馈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理与报告管理制度
一、输血不良反应的分类与预防
输血不良反应是指病人输注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或者输血后,出现的任何输血前不能预期的、用原来疾病不能解释的新的症状和体症。
一)红细胞相关的输血反应
1.分类 可分为免疫性的输血反应和非免疫性的输血反应。
2.预防
2.1输血前进行严格的血型鉴定、不完全抗体筛选和交叉配血试验,并保证检验结果无误。
2.2必须保证临床血液的质量,防止人为造成血液的体外破坏。
2.3输血科与临床输血护士应该进行严格的核对、避免人为差错。
2.4临床输血护士应当严格遵守输血有关规定,严密观察受血者输血后的反应并做相应记录,做好应对溶血性输血反应的抢救措施。
二)白细胞相关的输血反应
1.分类 白细胞相关的输血反应主要包括非溶血性发热反应、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TA-GVHD)和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TRALI)等。
2.预防
2.1非溶血发热反应的预防:选用洗涤红细胞或去除白细胞血液进行输注,如果输注的是白细胞或血小板制品应当进行HLA抗体检测。
2.2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TA-GVHD)的预防:用一定剂量的γ射线如出一60Co、137Ce或直线加速器X射线对献血员提供的血液进行照射,以灭活其中有免疫增殖活性的淋巴细胞。
2.3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TRALI)的预防:对献血员进行HLA抗体检测或对献血员提供的血液进行洗涤处理,减少受血者外源血浆的输入量,不要进行全血输注。
三)血小板相关的输血反应
1.分类 血小板相关的输血反应主要包括非溶血性发热反应、输血后紫癜以及血小板输注无效等。
2.预防
2.1非溶血发热反应的预防:对患者和献血者(必要时)血清进行血小板抗体(包括HLA抗体和血小板特异性抗体)检测或对供、受血者进行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选用合适的血小板进行输注。或者对供者血小板进行适当处理,如用过滤器除去白细胞,采用紫外线对血小板进行照射处理,采用枸橼酸或氯喹处理破坏供者血小板的HLA-1类抗原后进行输注等。
2.2输血后紫癜的预防:同非溶血性发热反应的预防。
2.3血小板输注无效:同非溶血性发热反应的预防。
四)血浆蛋白相关的输血反应
1.分类 血浆蛋白相关的输血反应主要表现为荨麻疹和过敏反应,按免疫反应可分为同种免疫和异种免疫,前者如IgA同种免疫,后者如异性变应原反应(节花粉、异种蛋白、某些药物等)。
2.预防
2.1选择无过敏史、无服用或注射任何药物史的献血员。
2.2对经产或有输血或输液史的献血者,应检查血浆内相关抗体,凡抗IgA或HLA抗体阳性者应不予采用。
2.3贮备一定数量的IgA阴性献血员血液,专供IgA抗体阳性者输血使用。
2.4使用洗涤红细胞或冰冻红细胞;对有荨麻疹和过敏反应史者不要轻易输用血浆或含血浆的血液制品。
2.5提倡自身输血。
2.6对已知有输血过敏史的成年病人,可以在输血前1小时口服苯海拉明50毫克,开始输血后再服50毫克。
五)细菌性输血反应
1.病因 细菌性输血反应是由于细菌污染血液或血液制品并在其中繁殖,导致受者输血后发生细菌性败血病,甚至危及生命。细菌污染血液的途径主要有:献血者在献血时处于菌血症状态,采集的血液本来就有细菌;在采血时,皮肤的细菌通过采血针进入血袋而使血液污染;输血袋本身的细菌污染;血液成分制备过程中的细菌污染等。
2.预防
2.1加强对献血员的问询和体检,剔除可能带菌的献血员。
2.2规范采血时的皮肤和空气消毒。
2.3丢弃采血时最初少量血液。
2.4限制血液的保存时间,确保正确的贮存和运输温度,要求血液贮存的温度为2℃-6℃,血液运输的温度不超过10℃。
2.5对血液进行相应的处理,以去除或杀灭血液中的细菌,如去除献血员血液中白细胞或者用紫外线对血液进行相应处理等。
2.6定期对贮存的血液进行细菌学的随机抽检,可疑血液不得轻易提供给临床输用,必须先做细菌学检测。
二、输血不良反应报告
1、血液临床输注过程中应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生、护士负责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并及时完整填写临床输血反应回报单,且记录包括患者的姓名、血型、住院号、科室、所输血液制品的名称、献血员姓名、血液编码、输入量、反应症状、处理方法、结果等,并报输血科保存。
2、输血过程如出现输血不良反应时临床医生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检查、治疗、抢救,并通知输血科及医务科,查找原因,认真如实填写临床输血反应回报单与输血不良反应调查处理记录表。
三、输血不良反应处理
1、输血科接到临床输血科室反映有输血不良反应时,输血科医师应及时深入临床科室,协同临床医生作好相关处理与记录,提出输血指导意见,收回和保存因输血反应未输完的血液,并报告科主任,同时向省血液中心报告。
2、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并及时反馈给临床输血科室以利临床医师对症治疗: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3、输血科应如实记录并保存临床输血不良反应的反馈、调查与处理记录表,并每月分类统计上报医务科与供血机构。
4、临床输血完毕后,临床科室应填写血袋回收登记表,连同回收血袋一并送输血科,经核对无误后保存。
5、回收血袋应在2-6℃条件下放置24小时,且临床输血无输血反应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进行处置, 由清洁工进行感染性垃圾出科登记,并双签后出科交医院统一处理。
『伍』 谁能跟我说说国外医用耗材的管理模式或国外医疗器械的管理模式在此拜谢了,回答好了还有追加
国内外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现状
医疗器械产业是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的新兴
产业,
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快、
最为活跃的工业
门类之一。相关数据显示,
在全球市场医疗器械超
过
500,000
种,
预计总价值将超过
3,000
亿美元。我
国医疗器械行业经过
30
多年发展,已经有了相当
的规模,
并且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据医疗器
械行业
“
十五”规划预测,年增长率达到
15%
,
到
2010
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总产值将达
1000
亿。
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商品,
它聚集和融入了大
量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
许多现代化产品是医
学与多种学科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物,
在促进人类
生命健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由于存在
潜在的健康风险,
它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直接关系到
患者与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因而责任更加重大。因
此,
各个国家或地区都将建立有效的医疗器械管理
机制,
作为各国政府首要的工作之一。下面主要对
美国、
欧盟和我国的不同监管模式进行简单分析对
比。
2
美国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模式
美国是最早开始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国家。
美国医疗器械管理体系的核心是食品、
药品和化妆
品法案(
FDCA
)
,
首次提出了产品的上市前和上市
后监管,
建立了以产品风险为依据的医疗器械分类
和管理制度。
美国医疗器械管理和监督机构包括商务部
(DC)
、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
和医疗卫生工
业制造商协会
(HIMA)
,
它们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相
互合作,
主要机构是
FDA
。
FDA
的医疗器械管理模式的特点可归纳为:
以
产品分类及审查原则数据库为基础;
提出全面综合
的医疗器械定义,
对医疗器械的界定、
药品和医疗
器械的区分提出判断依据;
提出了基于风险的医疗
器械分类制度和市场准入的理念;
监督医疗器械生
产者对法规的执行情况;
要求生产者和使用者反馈
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
采用了中央集权和专家支持
的方式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2.1
FDA
的概况和职能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是监督和管理获准向
消费者进行销售的食物、
药物、
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的法定机构,
由器械和辐射健康中心
(CDRH)
、
监管
事务办公室
(
ORA
,
重要职能是现场检查)
组成,
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合作,
确保美国国产和进口
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和标签真实性。
CDRH
作为
FDA
的一个分支,专管医疗器械,
主要由
7
个办公室组成,
包括交流、
教育和辐射项
目办公室
(OCERP)
,
执法办公室
(OC)
,
器械评价办公
室
(ODE)
,
体
外
诊
断
器
械
评
价
和
安
全
办
公
室
(OIVDDES)
,
科学和工程实验室办公室
(OSEL)
,
监督
和生物统计办公室
(OSB)
,
系统和管理办公室
(OSM)
。
主要职能是:
2.1.1
制定和执行国家计划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
全、
有效和标签的真实性。
2.1.2
审查和评价医疗器械上市前批准
(PMA)
的申
请、
产品发展协议
(PDP)
、
研究用器械豁免
(IDE)
的豁
免请求和上市前通知
[510(k)]
。
2.1.3
制定、
发布和强制执行医疗器械标准和质量
体系规范及良好的制造规范
(GMP)
2.1.4
参与有关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医疗器械贸
易的法规协议的制定。
2.2
FDA
的法规
1938
年,
美国国会通过
《联邦食品、
药品和化妆
品法》
(FD&CA)
,该法首次将其管理延伸到医疗器
械。
1968
年,
增加
《控制放射卫生和安全法案》
,
其
中规定了对放射性医疗器械的要求。
1976
年,
第一部全面的医疗器械法规
《食品药
品和化妆品法案》
(
FDCA
)
产生,
具有非同一般的现
实意义。该法案加强了对包括诊断产品在内的医疗
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管,
同时提出了医疗器械
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管理。
19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
安全医疗器械法》
(
Safe
Medical
Devices
Act
)
,
要求养老院、
医院和其
他使用医疗器械的机构,
向
FDA
报告显示医疗器械
可能引起或促使患者死亡、重病或严重伤害的事
件。同时要求制造商对其障碍可能引起严重伤害或
死亡的永久性植入器械进行上市后的监视,
并建立
对依赖该器械的患者的跟踪和定位方法。该法还授
权
FDA
命令医疗器械产品的召回和其他行动。
1997
年
,
《食
品
和
药
品
管
理
局
现
代
化
法》
(FDAMA)
授权
FDA
进行自
1938
年以来对该机构运
行最大范围的改革。规定包括了加速器械审评和对
已批准的器械用于未批准用途的广告监管的措施。
2002
年
,
《医
疗
器
械
用
户
收
费
和
现
代
化
法》
(MDUFMA)
修正了
《联邦食品、
药品和化妆品法》
,
赋
予
FDA
新的重要的职能、
资源和挑战。
MDUFMA
于
2002
年
10
月
26
日签署生效,含有三项独特的、
重
要的规定,
主要是:
上市前审评的用户收费;
建立由
公认的第三方组织检查的机制;
以及一次性使用器
械再加工的新的规范要求,
包括新的上市前报送的
分类目录和上市前报告。
2.3
FDA
的监管模式
FDA
对医疗器械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分为上市
前和上市后两个方面。
2.3.1
医疗器械上市前管理与监督
FDA
根据医疗器械的复杂性、
安全性和有效性
不同,
将
16
个医学大类中有大约
1700
种器械分成
一般控制、
特殊控制、
上市前批准三个监管类别,
绝
大多数器械能在
《联邦法规典集》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
中找到。
第一类器械采用一般的监管控制。它们具有对
使用者最小的潜在危害和比第二、
三类器械更为简
单的设计,
例如体温计、
医用手套和弹性绷带等。一
般控制包括:禁止伪劣和标记不当的器械出售;
器
械制造要遵守质量体系规范和
GMP
;
器械标记要遵
守标签规范;
使用
FDA2891
表建立登记;
以及器械
上市前报送上市前通知
510(k)
(
指向美国
FDA
提交
的申报材料,
该材料需证明所申报的医疗器械与目
前已合法上市的同类产品同样安全和同样有效,
该
产品不需经过上市前审批认证,
只需通过美国
FDA
的上市前通告认证
)
。
第二类器械是指那些仅一般控制不足以确保
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使用者具有某种潜在的
危害且现有的方法可以提供足够的保证的医疗器
械,
譬如心电图仪、
电动轮椅和呼吸器等。除了遵守
一般控制要求外,
第二类器械也要服从特殊控制以
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特殊控制包括:
特殊标签
要求,
强制的和自愿的性能标准,
以及上市后的监
督。
FDA
对这类器械通常要求上市前通知
510(k)
,
通过
510(k)
审查后,
器械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第三类器械通常是指那些支持或维持人体生
命的和预防损害人类健康的或阻止疾病与伤害的,
潜在、
不合理风险的,
但是仅靠一般或特殊控制不
足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例如心脏
起搏器、
人工心脏和人工血管等。
上市前批准
(PMA)
是确保第三类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而进行科学审
查的必备程序。制造商在上市前必须向
FDA
递交
PMA
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控制良好的临床
研究,
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完整报告,
以及与器
械制造相关的资料。
FDA
在收到
PMA
申请后
45
天
内通知制造商是否立案审查,
并在
180
天内做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
除了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外,
器械上市前监管的
其他重要的规范还包括临床研究和良好制造规范
(GMP)
。临床研究:
有近
10%
在报送
510(k)
和绝大多
数在申请
PMA
时,
都要求提交临床研究报告。所有
支持
510(k)
和
PMA
的临床研究必须在遵守研究用
器械豁免
(IDE)
规范下进行。
要求制造商在临床研究
启动之前要获得
FDA
的批准,
征求每个患者详尽的
意见和进行研究全过程的适当监控。在临床研究期
间,
FDA
有权检查和审计临床研究单位及其计划实
施情况,
以确保符合
IDE
规范。要求每一个制造商
都建立一套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的质量体系。
2.3.2
医疗器械上市后管理与监督
1990
年的
《
安全医疗器械法
》
(SMDA)
修订了
《
食
品、
药品和化妆品法》
,
增加了医疗器械上市后的规
范,
包括质量体系检查、
上市后监督研究、
器械跟踪
随访和医疗器械报告。
质量体系检查:
FDA
主要通过对器械制造商进
行质量体系检查来开展上市后监督。通常,
对第二、
三类器械每两年检查一次质量体系,
而第一类器械
每四年检查一次。若
FDA
发现问题或故障,
随时要
进行检查以确保质量体系运行有效。
上市后监督研究:
FDA
可以命令制造商对某种
很可能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的后果的第二类或第三
类器械开展上市后监督研究,
来收集其安全性和有
效性的资料。
制造商必须在收到
FDA
要求其进行上
市后监督研究命令的
30
天内,递交研究计划来获
得批准。
在审查制造商提议的计划后,
FDA
在
60
天
内决定被指定进行监督的人是否具有资格和富有
经验,
以及该计划是否会收集能显示无法预料的不
良事件的资料或其他保护公共健康所需的信息。
器械跟踪随访:
根据
1990
年发布的
《安全医疗
器械法》
,
FDA
有权命令某些第二类或第三类器械
的制造商对他们的医疗器械进行跟踪随访,
并深入
到患者层次。这些被要求跟踪的器械种类包括非常
可能存在严重危害健康后果的或用于植入体内超
过一年的第二类或第三类器械。这类器械在跟踪后
应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再评价。
医疗器械报告
(MDR)
:
从
1984
年开始,
医疗器
械制造商和进口商被要求遵守医疗器械报告规范。
该规范有助于
FDA
和制造商鉴别和监视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从而使问题可以及时被察觉和改正。
MDR
规范要求,
使用器械的机构、
进口商、
制造商无
论何时知道可报告事件的信息
(
其器械已经或可能
引起或导致该事件
)
后,
要及时向
FDA
报告由器械
引起的死亡、
严重伤害或故障的事件。通常在知道
事件发生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
FDA
的
3500A
表上
报。
该报告将有助于
FDA
确认该器械是否伪劣或误
贴标签,
所指定的用途是否是安全有效的,
从而保
护公共健康安全。
3
欧盟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模式
欧盟作为全球第二大医疗器械生产和消费者,
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有着丰富的历史和经验。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
以英国、
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盟
各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医疗器械管理体系,
如英国
的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
MRS
)
、
GMP
要求及不良事件
报告制度;
法国的临床试验要求和德国的药品法以
及医疗设备安全法规。随着欧盟统一市场条约的颁
布,
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
逐步建立成为
一个统一的大市场,
以确保人员、
服务、
资金和产品
的自由流通。在医疗器械领域,
欧盟委员会制定了
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
使
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这三个指
令
分
别
是
有
源
植
入
医
疗
器
械
指
令
(AIMD
,
90/335/
EEC)
,
医疗器械指令
(MDD
,
93/42/EEC)
和体外诊断
器械指令
(IVD
,
98/
79/EEC)
。其中
MDD
指令的适用
范围最广,
包括除有源植入和体外诊断之外的几乎
所有的医疗器械,
如无源医疗器械
(
敷料、
导管、
注射
器等
)
以及有源医疗器械
(
如磁共振成像仪、
麻醉机、
监护仪等
)
。
统一协调后的欧洲医疗器械指令
(
MDD
)
于
1993
年正式发布,其目的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
消除贸易障碍、获得相互认可以及进行技术协调。
MDD
是欧盟最重要的相关立法工具之一,
目的是为
了达到欧盟内法律的一致性。
1998
年
6
月
14
日是
MDD
指令
(93/42/EEC)5
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天,
从而
进入了
MDD
强制执行期。
指令规定,
在指令正式实
施后,只有带有
CE
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
盟市场上销售。
MDD
也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一部医疗器械
法规,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执行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该指令被称作是能够体现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全球
统一化的典范。此指令推出了以下几个新突出的概
念:
将医疗器械按照分类规则分成四类,
并分别遵
循不同的符合性审查途径;对药械复合产品的管
理;
提出基本要求作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
基本条件,
并配合使用医疗器械标准细化产品的技
术指标;
进行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要求;
与医疗器
械安全有效相关的临床数据的要求;
生产者报告不
良事件与检测其上市医疗器械的义务;
提出第三方
审查机构的概念,
实行分权式管理。
3.1
欧洲医疗器械指令
3.1.1
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
(
AIMD
,
90/335/
EEC
)
,
适用于心脏起搏器,
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
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3.1.2
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
(
IVD
)
,
适用于血细胞
计数器,
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3.1.3
医疗器械指令
(
Medical
Devices
Direc-
tive
,
93/42/EEC
)
,
适用范围很广,
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
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
如无源性
医疗器械
(敷料、
一次性使用产品、
接触镜、
血袋、
导
管等)
;
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
如核磁共振仪、
超声
诊断和治疗仪、
输液泵等。
医疗器械指令
(
MDD
)
的要求可概括如下;
(
1
)所有的医疗器械应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
(
2
)每种医疗器械在投放市场之前,应通过符
合评价程序。
(
3
)所有已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的医疗器械
应带有
CE
标志。
制造商必须满足指令中规定的要求。在这里所
谓
“制造商”
指的是把医疗器械以自己的名义投放
市场的人,
而不管他是否实际生产、
由别人代其生
产或仅仅销售该器械。
MDD
依据创伤度、
使用时间、
使用部位以及有
无能量等准则将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分为五类,
对
其进行不同级别的管理,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
与使用者的健康。
(
1
)
I
类
低风险:
听诊器、
绷带,
企业自己负完
全责任,
自我声明,
完成技术文档,
标示
CE
。
(
2
)特殊
I
类
(
灭菌和有测量功能的
I
类器械
)
低风险:
灭菌纱布、
体温计、
血压计,
必须认证机构
(
Notified
Body
)
介入,
产品标上带有公告号的
CE
。
(
3
)
II
类
中等风险:
腹部垫、
注射器、
电子血
压
计
、
超
声
设
备
、
CT
、
X-
线
机
,
必
须
认
证
机
构
(
Notified
Body
)
介入,
产品标上带有公告号的
CE
。
(
4
)
III
类
高风险:
如可吸性缝合线、
中心静
脉导管,
认证机构
(
Notified
Body
)
介入的程度很高,
对于产品的设计亦需确认。
MDD
规定,
不管是何种医疗器械,
都必须建立
产品的技术文档,
包括风险分析,
按协调化标准、
国
际标准或其它标准的测试报告等等。
3.2
MDD
的医疗器械生产者符合性评审程序
欧洲医疗器械指令为生产者提供多种的方法
来通过符合性评审,
即生产者选择符合性评审程序
时,
可以单独地测试质量体系、
可以将质量体系和
产品一起测试、
也可以测试单独的产品。企业可以
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已的路径来获
得
CE
标识。
3.3
指令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和管理
医疗器械一旦在上市后出现事故,
为了最大限
度减少危害,
欧洲的法规特别强调了要建立警戒系
统
(Vigilance
System)
。它要求非欧洲本地的企业要
在欧洲找一个授权代表,
以便于器械的主管机构能
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控制事态的发展。对于如何
建立警戒系统,
发生事故后企业需要做什么,
如何
报告事故,
报告给什么机构,
企业如何减少自己的
产品责任等问题,
在欧洲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相关文
件中有详细描述。
4
我国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模式
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管机构主要有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SFDA)
、
商务部和卫生部。
SFDA
是医
疗器械的监管局,
商务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调控和
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产业政策,
卫生部负责监管所有
医院和卫生医疗单位。
4.1
SFDA
的概况和职能
SFDA
下属医疗器械司和药品市场监督司。医
疗器械司主要负责器械研究和生产环节的监管;
药
品市场监督司负责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同
时也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医疗器械违法行
为。这两个司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合作,
共同保证医
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医疗器械司下属
4
个处室:
标准处、
产品注册
处、
安全监管处和受理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起草有关国家标准,
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
卫生材
料产品的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
施;
制定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负责医疗器
械产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
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许可的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
价;
认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
检测机构、
质量管
理规范评审机构的资格;
负责医疗器械广告许可的
管理。
药品市场监督司下属
5
个处室,
其中医疗器械
督察处负责器械监管,
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负责
依法监督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质量,
组
织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医疗器械
的抽验工作,定期发布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组
织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负责对假
劣医疗器械投诉、
举报的处理。
4.2
SFDA
的法规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
我国开始施行
《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
(
简称
《条例》
,
下同
)
。这是中国医
疗器械监管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
标志着中国的医
疗器械监管进入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新阶段。根
据
《条例》
,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陆续制定了十部有关医疗器械监管的
部门规章
,
包括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医疗器
械分类规则》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医疗器
械临床试验规定》
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办法》
等。这些规章是
《条例》
原则和要求的
具体化,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奠定了基
础。
4.3
SFDA
的监管模式
《条例》
的实施,
结束了医疗器械监管政出多门
的局面,
《条例》
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有利于药监部门切
实履行职责、
承担责任。制定
《
条例
》
时,
汲取了目前
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采用三个类别分类管理。
根据
2002
版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
将医疗器械大
约分为
43
大类
260
小类。
根据
《条例》
规定,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
从研制、
生产、
经营到使用全过程监管。在医疗器械
上市前,
所有医疗器械必须经过各级药监部门审批
注册,
其中第二、
三类器械在首次注册时要递交临
床试验报告,
且在准产注册时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并通过考核或认证。通过上市前审批注册,
基本建
立了医疗器械准入制度。此外,
中国也加强了医疗
器械上市后和经营、
使用环节的监管,
主要包括对
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还有对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
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以确保企业合法生产、
质量稳定。专项监督检查一
方面对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各种违规行为举报的
查处,
以及专项打假,
另一方面定期对产品进行质
量监督抽查。通过几年的日常监督、
专项打假和质
量监督检查,
产品的质量得到很大提高。
另外,
SFDA
正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再评价工作,
进
一步完善上市后的监管,
切实保护生命安全。
5
启示和建议
由于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历史短、
起步晚、
基础
差、
底子薄,
虽然参照国外的通行做法建立了一套
相对完整并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体系和制度,
但受
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与美国核欧盟相比,
在法
律地位、
层级结构、
监管理念和处理方式等方面还
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
美国和欧盟医疗器械监管现行的法律,
经多次
修订,
渐趋完善。有关禁止、
诉讼程序、
处罚、
查扣和
民事处罚等条款十分详细,
便于执法操作。为实现
高效、优质的医疗器械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
而我国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法律地位不高,
仅六章
48
条,
相关条款规定不够详尽,
存在与其他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冲突或多头重复监管的问
题,
给药监部门监督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美国和欧盟监管机构模式单一,
保证了
FDA
监
管政令的畅通和执行。我国实行省、
市、
县等多级管
理,
机构庞大,
影响效率。
科学决策、
公开透明、
广泛宣传和公众支持保
证了美国和欧盟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比较而言,
我
国受传统行政管理理念的影响,
强调审批,
注重事
前监管。
另外,医疗器械监管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美
国和欧盟对医疗器械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违法的程度主要采取纠正和惩罚两类方式。而
我国的
《条例》
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还没有实施召回和警告发布的制度。
它山之石,
可以攻玉。通过上述不同的医疗器
械监管体系的比较和分析,
如何在具有中国特色的
医疗器械监管体制基础上,
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
和成功做法,
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和
市场经济规则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是我国药监部门
面临的紧迫任务。
『陆』 血袋未送回化验室是护理不良事件
病人一旦出现输血的不良反应,需要查找原因,输完的血袋送回化验室是为一旦出现输血不良事件,查找原因用的。若不输完血不及时送回,会造成原因无法查明
『柒』 输血袋上有进气管吗
你好,输血袋上是没有进气管的,输血袋是软包装,它是不使用进气管的,没有进气管也可以顺利输入的。
『捌』 护理工作核心制度有哪些
护理核心制度包括护理质量管理制度、病房管理制度、抢救工作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护理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给药制度、护理查房制度、患者健康教育制度、护理会诊制度、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术前患者访视制度。
1980年美国护理学会将护理定义为:“护理是诊断和处理人类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从这一定义引申出:现代护理学是研究如何诊断和处理人类对存在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反应的一门科学。
强调“人的行为反应”,表现在人们对一件事从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诸方面的行为反应。如心肌梗塞病人的行为反应可以表现为:生理的——疼痛、胸闷、气急;心理的——害怕、恐惧;社会的——亲属单位的关心;文化的——对疾病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精神的——是否被护士和医生重视与尊重。
(8)血袋送登记扩展阅读:
护理人员的职责:
护理部工作人员对病人进行住院指导和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合理控制陪护,积极创造条件,搞好病房设置规范化。定期对各科(病房)常备药品、器械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或参加各科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及危重病人的抢救。
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护理事故,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分析护理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定期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玖』 输血后的血袋应该怎样处理
由护士送回输血科,登记,并且保存24小时后焚烧
『拾』 空血袋的冷藏储存温度是多少
输血后 血袋需要 24小时内送回输血科 4℃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