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备案登记是什么意思

设立公司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当前,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成立公司的门槛将降低。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❷ 申请房屋登记备案在哪个部门

到房管局的房产登记科办理登记备案房产的事

❸ 北京办理对外贸易备案,备案登记机关是哪啊在什么地方啊

北京市对外贸易备案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外贸运行处(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本市外贸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测外贸运行情况,开展进出口统计分析。

2、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方式支持进出口企业发展。

3、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贸易发展平台建设。协调解决外贸运行中的问题。

4、负责北京地区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协调。

5、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

6、负责两用物项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

7、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机构的行政监督

8、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资格备案。

(3)备案登记机关扩展阅读

北京市商务局职能:

一、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发展战略,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促进本市城乡市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商品流通和生活性服务业(不含住宿业)重点设施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大型批发零售商业设施等流通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推进商业体系和农村流通现代化体系建设。牵头负责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工作及相关行业发展促进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消费促进工作,研究制定促消费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市有关部门、各区开展促消费工作。监测消费市场和批发业运行情况。

五、承担牵头协调本市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提升商业服务质量和规范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参与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承担组织实施本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有关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中央及本市重大会议活动的商品供应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七、统筹推进本市商务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商务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物流配送重点设施布局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

负责推进会展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市货物进出口相关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外贸运行情况。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进出口许可证签发等行政管理工作。监督和协调本市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相关行业指导工作。指导开发区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九、负责本市技术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十、牵头拟订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一、协助承担本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涉及本市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承担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及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及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外商投资及投资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指导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

十三、负责本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与国外多双边经济、技术援助的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按权限依法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十四、负责依法指导、协调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务领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法对本市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五、起草本市关于口岸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口岸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综合协调管理和通关便利化工作。负责拟订本市电子口岸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工作。负责京津冀口岸协同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首都机场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十六、负责本市商业服务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引导、推动并组织协调商业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老字号传承人才培养工作。

十七、管理市粮食和储备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注销时成立的清算组,不用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所以,不用在公告写“某年某月某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字,只要把清算公告时的资料(包括清算组成立的内容)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就可以了。

❺ 塔吊使用备案的登记机关是哪个机关

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❻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是登记机关备案还是企业去备案、

是那么说的,其实领照后不需要去备案的,

❼ 建设项目备案应由哪个单位办理

hf.loupan合肥房产网为你解答: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个地方,就以安徽省为例。
按照省建设厅统一要求,宿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日前专门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来宿州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制度。今后,除省管县砀山县建设局直接受理备案申请外,宿州市市区及其他县区的该类业务均要到宿州市建委办理备案申请。
推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外来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规范和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宿州市开展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宿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等共7项。这项制度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无备案手续私自在宿州市从业的,要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要求予以处罚;各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外省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其备案情况,并定期将其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省单位在宿从事的该类业务,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由其勘察设计总院签订,质量由其总院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扉页必须加盖其总院的行政章、出图专用章,并有总院法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施工图文件的签字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一致。凡勘察设计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此要求的,各级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必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据悉,这项制度还对管理部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砀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原件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核备案。

❽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是什么意思

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县级。大多数公司登记在区县级。重量级公司才会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省级,市级工商管理局登记。进行存档备查

❾ 税务备案登记表应由什么机关开具

管辖的税务机关

❿ 什么是备案登记制

备案是相对于审批而言的一种管理方式。国外中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相似的备案介绍,它由审批转变为备案,从政策上更加开放,商务部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构成了行业管理的基础。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产生了不少的歧义,那么它的法律意义在
一、备案登记的审查意义
备案登记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备案登记阶段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一)对报备时限的审查。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当前,由于电子备案工作尚未正式全面开展,靠纸质文本报送备案受制于邮寄、接收等因素较多,往往会使报备的及时性受到一定影响。
(二)对报备格式的审查。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的电子文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制定主体符合规定但报备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对制定主体的审查。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如果不是上述主体制定的,则不属于规章,不予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也享有规章制定权。
(四)对制定程序的审查。规章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对规章制定程序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规章的名称的审查。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如用“通知”、“复函”、“通报”等作为规章名称则属于不规范名称。二是对规章的公开参与、协调性的审查。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从保障规章的民主正当性和行政一体性提出的要求,最终将有利于规章的顺利施行。三是对规章的发布程式的审查。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大大、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四是对规章施行日期的审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无效,不予登记。
二、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意义
关于规章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少有规定。对于备案义务机关而言,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这只是对备案审查的最低要求———“报备”,作出了对制定机关的法律责任规定,至于其他不予登记情形以及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负责则未规定。特别是对上级备案机关而言,备案登记是否会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备案登记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等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作者系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