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婚姻登记处
Ⅰ 武汉洪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地方在哪还有周六上班吗
婚姻登记中心
可拨打电话
电话: 87678137 负责人: 张超丽
地址: 洪山区楚雄大道特9号8楼
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申请人双方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查验婚姻登记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6、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可以去洪山民政信息网看看
周六不上班
Ⅱ 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多少
027-87678568
Ⅲ 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要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到你户口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内者去你对象的户容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如果你是集体户口,能否带集体户口中你那一页纸?或者复印那张纸,盖上户籍章。再或者,去你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
让律师去办,是法盲说的,不知道哪里有这样无知的律师。婚姻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Ⅳ 武汉洪山区怎么领取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双方都是集体户口 ,我的户口是洪山区的集体户口
武汉洪山区去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集体户口的话,开户籍证明就可。
一、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洪山区婚姻登记处扩展阅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办法》第三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 , 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Ⅳ 武汉洪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地方在哪
婚姻登记中心
可拨打电话
电话: 87678137 负责人: 张超丽
地址: 洪山区楚雄大道特9号版8楼
办理结婚登记的权证明材料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申请人双方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查验婚姻登记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6、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Ⅵ 结婚证在洪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也要去原办理地吗
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