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能告诉我煤矿证件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越详细越好啊。

你好,我是做矿权评估项目的,私自转让资源是违法的,你的煤矿如果需要转让,首先应告知当地国土资源厅,由国土资源厅授权给矿权评估公司,对你矿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过后交给国土资源厅,由国土资源厅主持转让事项。

㈡ 我有一座营业中的煤矿,转让。有要的吗

多少钱转让,有手续吗?

㈢ 哪里有出售转让煤矿的吗

你准备花多少钱买矿

㈣ 我有一座手续齐全的煤矿,需转让。

作者:前出塞作文网,彩虹桥非常漂亮,桥的两边有许多造型各异的内塑像。我印象最容深的是一条用白色石头雕刻的美人鱼,她有着一副天使般美丽的脸庞,有一条优美的长尾巴,尾巴的上面细致的刻着一片一片的鱼鳞,整个美人鱼摆着好看的造型眺望着远方,似乎在盼望着什么……每次走过彩虹桥的时候我都会仔细的观察它,各式各样车辆在桥上奔驰,像一条川流不息的车河。神色匆忙的人们骑着摩托车、自行车在桥上来来往往。偶尔几个悠闲的人们趴在桥的护栏上,呼吸着新鲜的空气……每当夜幕降临,彩虹桥上的彩灯就会打开,这时候的彩虹桥是最美丽的时候!首先,护栏上的彩灯先亮起来,接着是三个拱形桥洞的彩灯也亮起来,从远处看,仿佛三道彩虹降落人间,漂亮极了,我想,这就是彩虹桥名字的来历吧!我爱美丽的彩虹桥!我爱我的家乡——漯河!

㈤ 新疆哪里有煤矿转让~要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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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矿山转让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矿山所有人(采矿权)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采矿权转让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

㈦ 如果要接手一个即将转让的煤矿 接手方应该向转让方索要那些手续 还有正常生产 经营的煤矿需要那些手续

出售方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证、上一年度储量年报及审批手续、煤矿生产安检手续以及采矿安全手续等基本手续。。。

㈧ 关于煤矿转让的问题

一些地方资源整合不规范,以整合和改扩建为名拖延逃避关闭。一些地方以资产整合代替资源整合,将两个以上资源范围互不搭界、甚至非同一矿区的小矿,勉强拼凑成为一个大矿,一证多井、多套生产系统,小煤矿名称由“矿”变“井”,换汤不换药,继续非法违法。有的整合范围宽泛无边,借整合之机为应关闭的小煤矿留后路、开便门。某些产煤市地公告的第二批关闭名单中,半数以上的关闭矿井(最高达96%)纳入整合对象;一些地方没有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原则,纳入整合对象的矿井没有立即停止生产、吊销或暂扣证照,没有正规进入技改程序;一些煤矿整合标准低下,有的整合矿井继续采用落后的不合规的开采生产方式,整合后形成了更大的隐患。

四是新建项目把关不严,小煤矿边关边建。一些地区在建矿井规模偏小、数量偏大,形成小煤矿一边关闭一边新建、数量居高不下的不正常现象。目前全国共有在建和改扩建矿井3955处,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占82.9%,其中3万吨及以下的有562处。西南地区一些地方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平均单井能力仅为7万吨。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规划,到2010年全国小煤矿要降到1万处左右。算大帐:整顿关闭攻坚战开始时全国小煤矿生产矿井约有23000处,到2007年底可望关闭10000余处,尚有12000余处,加上新建和改扩建就是15000处。由此看来,“十一五”期间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任务仍然很艰巨。

五是监管不到位,小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的关系尚未理顺,许多产煤乡镇目前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监管力度有层层衰减的现象。一些地方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在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以及资源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劳动用工管理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反映较多的煤矿“六证”,确实存在着颁发和管理不规范、证照之间衔接不够,以及煤矿办证难、持证率低等问题。一些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工作不实、执法不严,对小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了而没有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酿成严重后果。在不少地方,小煤矿生产力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下、非法违法严重、安全管理混乱、伤亡事故多发的情况,没有得到扭转。有些小煤矿隐患十分严重,是重大事故危险源。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小煤矿相继发生瓦斯爆炸、突出和透水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惨痛损失。以上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小煤矿问题由来已久、积弊已深,整顿关闭是一场需要付出极大努力的硬仗苦仗。我们既要看到成绩,增强攻坚克难的信心;更要看到问题和差距,认清潜伏的危机,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深化攻坚的紧迫感。

今年3月20日,我们召开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三次会议,明确了今年的工作目标:一是在巩固前两个阶段整顿关闭成果的基础上,将第三阶段的时限提前到2007年底,今年关井数量增加到4000处,力争提前完成原定到2008年上半年完成的累计关闭矿井1万处的目标任务(约占小煤矿总数的44%)。二是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资源整合方案要按程序批准、下达和启动,所有被整合矿井都要规范进入技术改造程序,煤矿新建项目得到有效控制。三是积极推进管理强矿。国有重点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小煤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为保证整顿关闭攻坚战的深入进行,第三次部际协调会议同时决定,在强化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专项督查、公告关井名单和通报关闭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经济政策、规范煤炭资源整合、控制煤矿新建项目、严格矿井能力核定、规范证照审批管理、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抓好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供用电安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宣传煤矿整顿关闭政策、以及特殊问题个案处理等方面,采取14项保障措施。

上述目标,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两个阶段性目标,体现了我们提出的“三步走”战略,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尽快解决小煤矿问题的迫切愿望,也符合当前整顿关闭工作的实际情况,因而是积极的、切实可行的。14项保障措施,反映了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转发到各地,希望认真贯彻落实。

从现在起到年底,是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的又一关键时段。这一仗至关重要。打赢了这一仗,一些产煤地区长期存在的小煤矿失序混乱状况就有望得到初步治理,为建立比较规范的煤炭开采秩序创造了条件;就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逐步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能够使煤炭工业的整体素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推动煤炭工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办82号文件的要求和第三次部际协调会议的部署,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防止和克服松劲厌战情绪,继续保持旺盛斗志,保持高压和进攻态势,连续作战、纵深攻坚,坚决完成今年的整顿关闭任务,为“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奠定比较可靠的基础。

㈨ 小煤矿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 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和落 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煤炭工业发展现状,积极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全面推进煤炭工业 改革和发展。

㈩ 一个煤矿转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煤矿转让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除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一律不得转让。采矿权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转让: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或者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三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也对采矿权转让作出了与《资源法》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即仅指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的出售,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变更采矿权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我们所常见到的煤矿企业的承包,租赁等,都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变更采矿权的情形。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如果遇到当事人因煤矿企业承包而形成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对其承包合同,可以直接确认无效。如果转让双方当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采矿权转让的情形时,采矿权也并不当然发生变更或转让,还需经批准后采矿权才能变更或转让。《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在申请得到批准后,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而且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批准之日。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的转让并不简单是煤矿企业资产的出售或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的变换,同时煤矿企业的转让还包括采矿权的转让,对于转让双方当事人间的转让合同,只有在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情形,并依法被批准后,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才能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完成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