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能转让吗
⑴ 划拨地可以出让吗
划拨地可以出让。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1)划拨土地能转让吗扩展阅读:
1、划拨土地是行政划拨,先讲第一点,划拨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划拨土地严格来讲,必须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符合划拨土地目录上的这些情况,才可以进行划拨使用土地,如果是不符合的,是不能进行使用的。
2、主要是用于一些军事、行政机关、公共事业,还有非营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如果是具有盈利性质的一些公益事业也不行,有些营利性的收费的高速公路,一些其他的收费的能源管道,这个也不能使用划拨用地,他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才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范围不同。
3、划拨土地是无偿的,是不需要按照市场的价值来进行支付对价的,这是有偿无偿的问题。
4、划拨土地使用的期限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可以是无限的,除非土地利用总体发生了一个规划的变化,或者是城乡规划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没有这种情况,是可以是无期限的永久的来进行使用的。
⑵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2 推荐合同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的,合同无效。根据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诉讼法。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⑶ 划拨土地是否可以交易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专根据《中属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⑷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如何转让
要看你公司性质,是国有企业还是个人股份制企业。如是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土地应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据规划再考虑用地。如是个人股份制企业转让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⑸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转让吗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⑹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
可以,但需要先补地价款后才能转让。
如果是自留地的话,只能转让给本村的村民,外人是不可以转让的。
⑺ 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回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答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⑻ 行政划拨土地可否直接转让
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但符合法定设置的前置条件的版可以转让、出权租、抵押。即经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