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父母也死亡土地怎么确权,子女可以继承吗

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还要要看子女户口情况。

B. 承包户家庭成员或者户主本人死亡后土地怎么确权登记

如果承包人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承包人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C. 人死了土地确权怎么办

土地承包人死了,其承包地由其家庭有农村户口的成员申请确权;属于土地承包家庭户消亡的,原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不予确权。

D. 农村的人已死亡土地如何确权

  1. 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土地承包法》规定,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

  2. 还要看子女户口情况。

E. 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父母死亡,其承包收益子女可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内。 ” 家庭中容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 成员权 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F. 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家中奶奶在老家自己一个户囗本|,土地己确权了,有证,因家中老人岁数大了,去年

如果同一“承包户”里,有承包人死亡的,应当由其他的承包人继续承版包,而不是根据“权遗产”来继承。如果奶奶是单人一户的,原则上,奶奶死亡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除了林地外,其他土地的,应当依法收归集体。如果集体暂时不收回的,可以由其他人继续承包,但要确权登记在奶奶名下,已经没有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第3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G. 户主在土地确权期间死了如何登记

关于承包人去世,子女主张土地承包权的确权问题。
调处的方法: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内已去世,则只登记不颁容证;若承包人和子女在一个户口本,则登记确权颁证。

二轮承包期间,承包人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调处方法:五保户死亡的,土地登记确权到集体(村民组);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以户为单位,按二轮承包面积登记确权;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女娘家父母死亡、无兄弟姐妹的承包地,确权到外嫁女身上。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H. 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与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专 ” 家庭中部分成员属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 成员权 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I. 农村土地确权己死亡村民的土地怎样确权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家庭农村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