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办理出生申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准备材料 下列证明材料,需经办理民警选择后提供: □ 1、《出生医学证明》; □ 2、父母《结婚证》; □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贰』 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新生婴儿落户

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答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人落户

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2)婴儿报错登记扩展阅读

关于收养类出生登记:

如果是被收养人在当地福利院的或者是弃婴的,都需要凭借《收养登记证》、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的材料去所属的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如果宝宝是弃婴的,也是按此流程进行上户手续的办理。对于提供的相关证明,派出所民警会进行受理和调查。

『叁』 孩子要登记户口需要带什么证件

孩子入户的手续有:一,父母户口在一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入户通知单》,户口簿办理入户;二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入户通知单》,户口簿以及婴儿未在对方户籍登记机关入户证明办理入户。

『肆』 婴儿需在出生多久内上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常住地一般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

『伍』 婴儿办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出生申报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版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权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 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1.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出生医学证明;
③父 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 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出生医学证明;

③父 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中没有明确 母亲或父亲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陆』 婴儿出生后多长时间需要登记户口

刚出生婴儿一个月内持户口簿、出生证到所在地户籍科报户口。 办理新生婴儿出生落户须知 怎样为婴儿申报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 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 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这就是我们常提到给孩子报户口。 “婴儿常住地”一般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 理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 住户口所在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因故超过一个月登记期限的,也 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的出生地婴儿出生登记入户的地方。婴 儿的姓名由父母商定,应尽量动员申报人给婴儿起正式姓名进行登 记,一般不应登孩子的乳名。婴儿的民族应根据父母的民族记载登 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 同的民族中给婴儿选定其中的一种。 被遗弃婴儿的出生登记,按《条例》第七条规定:“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的姓名 和民族,可根据收养人和收养机关的意见确定,其出生时间,应根 据婴儿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以其收养地为出生地。非婚生婴儿的出 生登记,可根据其母或收养人申报办理出生登记。对不按计划生育 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也应予办理出生登记。同时,应对父母进行 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柒』 北京市新生儿户籍登记程序有那些

北京市新生儿户籍登记(出生登记),是要求监护人在小孩出生1个月内,及时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等资料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户籍登记的。

一、小孩出生1个月内,应该按照法律文件要求及时办理落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1)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是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该带上当地需要的资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而对于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父母可以自愿选择孩子落户户籍地,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2),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需要按照以下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北京2016年3月发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3)明确对于违法计划生育条件的都需要按照文件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三、满足出生登记条件的,可以提供以上资料到户籍部门办理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4),了解到办理出生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婴儿母亲或父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户别应当定为“非农业”;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引用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

  3.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