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转让方案
㈠ 老股转让的老股转让的政策规定
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作为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规定》就老股转让的具体规则给予说明。证监会表示,老股转让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规定》指出,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规定》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的股数、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此外,《规定》指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要对发行老股企业的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㈡ 国有股权转让工作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既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㈢ 求股权转让方案
为避免风险,请与律师联系
㈣ 股权转让方案,资产转让方案及净利转让方案怎么写!
如果涉及重大资产,建议委托专业人士代理,以规避风险。
㈤ 什么是老股转让 老股转让与新股发行的区别
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作为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规定》就老股转让的具体规则给予说明。证监会表示,老股转让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规定》指出,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规定》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的股数、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此外,《规定》指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要对发行老股企业的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证监会指出,“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㈥ 老股转让的老股转让的目的和意义
证监会指出,“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