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法律
① 公司注销法律问题,请帮我解释下!
1、委托费用需要具体商定,得和受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或者清算组具体谈;专
2、一人公司是实行强制年属审的,如果不做帐到时候账目混乱证明不了财产收支的话最可能的后果就是你个人得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公司法63、64条,建议你在账目上不要含糊,否则以后麻烦来了还得花钱花时间去收拾;
3、拖下去就可能破产,并且因为账目不清的话可能会让你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是公司法147条第3项;
4、不给的话对方可以起诉要你公司清偿债务,公司没钱的话就破产了,这个就是后果。注销都会指定清算组去处理,而清算组的收费一般会因为是会计师或者律师或者其他的条件不同而不同,并且也根据你公司的财产状况等有所差异,建议你带上资料具体去询问。
② 公司注销后被起诉后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司已经被依法注销的,公司已经不存在,公民不能以不存在的公司作为被告,要求不存在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③ 旧公司注销应承担法律
旧公司申请注销,需要对注销前的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如果没有经过清算版,一旦有权债权人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会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另,公司注销不再经营了,应该对员工发放在职期间工资、社保等待遇。还要足额缴纳税费。否则注销的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都应用公司资产或股东个人资产来补缴税款。
④ 企业注销和撤销的法律后果区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地方人民法院的请示中答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这使得执法部门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关系人感到有些无所适从。
二、企业法人的解散与企业法人的终止
要确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资格,就必须分清企业法人解散和企业法人终止的不同。企业法人的解散和企业法人的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法人的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企业法人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是确定企业法人将要终止,这种确定虽然不会立即导致企业法人的消灭,但它必将导致企业法人的消灭。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这说明企业法人的解散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前奏,企业法人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只是说明企业法人即将终止,此时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只有经合法清算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才告终止。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直接使其权利能力消灭。”企业法人解散时进行的清算有两种后果,一是经清算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企业财产抵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按公司章程分配给股东,企业终止;二是经清算资不抵债的,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经破产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企业法人终止。故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期间,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换句话说,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其法人人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即企业法人因发生法律上的原因而丧失其营业的上权力能力,而不是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否则其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企业法人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得不正当的利益。清算是清理被解散企业法人的财产,了结其所为当事人的关系,从而使企业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企业法人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其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公司从设立到终止,其标志是以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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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完全分开,即使公司全部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依此理论,公司经过合法注销程序以后,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均无需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了。
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为债权人发现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东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不过,《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只是原则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归纳,主要有如下几种: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2.股东抽逃资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资本应当真实、完整以外,还应当维持在充实状态,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的规定。
结合这些法律规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往往有这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 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有限责任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 4.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或其他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
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
(2)业务混同。
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
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该股东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 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员、财产、业务等方面都没有独立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此为手段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在上述人员的过度操控下,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独立性。
7.脱壳经营 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 公司注销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⑦ 企业注销和吊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企业注销
后果是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前提是进行依法清算,这个是公司法人的主动行为。企业注销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当,,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主动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2、企业吊销
后果是公司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公司注销法律扩展阅读
吊销理由:
1、虚假注册
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
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
《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
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
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5、滥用执照
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
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⑧ 公司注销原法人还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8)公司注销法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