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登记
『壹』 关于留置的说明,不能理解“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的含义,请给予分析说明。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留置权是法定的。留置权的成立与效力都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与法律明确规定相悖的留置权。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法定的某些条件,就可以留置,不需要合同约定。
『贰』 质权和留置权不适用不动产,有什么法理
法理不知道如何讲述,但是分清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属性基本能理解个大概。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 而发生的。
3物权类型上: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2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叁』 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顺序如下: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肆』 留置权不用双方签订合同么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意定的权利。 2、只不过它的发生是基于先前的合法的保管、加工承揽等合同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履行约定义务,法律给的一种救济途径。
『伍』 留置权属不属于自助行为
不属于,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一、首先看定义:
1、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看具体区别:
1.自助行为不要求有特定的合同关系存在,而留置权要求有特定的合同关系存在;
2.自助行为既可以针对财产进行自助,还可以针对人身自由进行自助,而留置权必须针对财产进行留置,不可对人身进行留置;
3.债权人在留置前已占有债务人财产,自助不一定;
4.法律规定了留置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担保法》上设置的留置范围,但《物业法》在留置的设置上没有规定范围),自助行为则没有范围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要件即可;
5.留置不能采用侵权行为取得对物的占有,而自助则可能侵犯对方的某些权利才能获得救济;
6.留置以动产为标的物,自助行为的标的物则更加广泛;
7.实施原因不同,留置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而自助是因为行为人某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又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
『陆』 机动车先查封登记后被留置,留置权是否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版人所有的其他权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