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登记
⑴ 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退赔受害人脏款.法院作为罚金扣留,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版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权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 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人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显然,罚金属于财产刑,在被执行人既被判处罚金又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⑵ 只在非法集资平台做了登记,能得到赔偿吗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
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⑶ 中纪委关于上缴礼品礼金如何处理规定
礼品礼金登记制度第一条 为保持全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对无法拒绝而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价值多少都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处纪委办公室申报并登记。第三条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进行登记后,由纪委办公室与经理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共同酌情处理。第四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据为已有的,按非法所得处理;对以各种形式或名义索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按索贿处理。第五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根据所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六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和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按照以上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本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七条 加强礼品管理,对贵重或容易损坏变质的物品应及时上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第八条 本规定由处纪委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检查。
⑷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什么机构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4)退赔登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⑸ 非吸案件已经到了审计阶段,不报案的人是不是就不能退赔
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公安机关既然对这个案件进行审计,这样的目的回就是为了查清楚嫌疑人违法答所得的赃款去向,查清剩余的款项,把所有被害人的投资金额弄清楚,然后在案件结束后把剩余资金返还,你去公安机关做备案,把证据保存好。
⑹ 我是易租宝受害人我没有登记请问如果退赔怎么办
易租宝没有登记,请问怎么补登
⑺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随案移送何机关
人民检察院。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条是关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7)退赔登记扩展阅读: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参考资料:中国监察委员会-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⑻ e 租宝未登记,现在没有退赔,现在要怎么办
就近到派出所报警备案
⑼ 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赌博。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赌博。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意见对车辆价值估价也过高,(3)之前用过朋友陈贤虎身份去众信公司租赁车辆,也多次介绍朋友去该公司租车,冒用身份并非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肖某上诉称,用真实身份租车,被抵押车辆已由租赁公司开回,未拖欠租车费,未造成车主损失,租车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车辆价值来定罪量刑;实际借款仅46500元,借款后与被害人陈某甲一直保持联系直至陈带警察将其抓获,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第二节事实,被害人蔡某指认余昌安系实际租车人,余昌安虽辩称该节事实其并未实际租车,但即使按其辩解,其明知金顺良租赁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去赌博仍用“陈贤虎”名义打电话给车行帮助金顺良通过“丁明军”顺利租到车辆,后又在明知金顺良伪造车主刘某的身份证件找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为金顺良提供担保,系共犯。第三节事实,余昌安租赁车辆当晚便去办理抵押借款的事实在时间上得到《承租方情况及车辆交接结算书》、《个人借款合同》等书证及车主蔡某和借款人陈某甲证言的印证,余昌安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与他人预谋租车抵押筹集赌资的事实,其翻供称租车只是为方便赌博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余昌安虽辩称曾支付三个月利息给被害人陈某甲,但陈某甲未予承认,余昌安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至于价格鉴定意见系具备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所做,余昌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不予点赞。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昌安、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余昌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本案赃车均已追回,肖某有坦白情节,均已予从轻处罚。余昌安、肖某各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没有还款赎车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为筹集赌资,且余昌安虚构承租人的身份骗租车辆,其二人假冒车主的名义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行为,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二人辩称对车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借款数额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点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海
审判员涂凌芳
代理审判员夏宁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