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转让协议
A. 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否有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叶某称:叶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叶某将其本人位于集美孙厝的悦来公寓的经营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款共计300000元,由王某分期支付,如果王某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时应按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王某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叶某写下一张欠条,欠条内容载明王某应于签约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叶某转让款20000元,但现在付款期限已过,王某却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叶某曾多次向王某追索欠款,但均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吴小伟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无效合同,理由是协议书涉及到房屋转租及旅社经营权转让两部分,从房屋转租合同的角度看,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悦来公寓承租权及悦来公寓出租人同意其将房屋转租给王某,转让协议书涉及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从旅社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角度看,悦来公寓并不具备合法的旅社经营权,转让协议指向的是违法的标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吴小伟提供悦来公寓转让前使用的广告名片、广告单及厦门市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以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叶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有效合同,理由是协议书的性质为转租合同,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出租人事实上已经认可了叶某的转租行为,转让协议书并不涉及到经营权。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段即明确表述“今甲方(即本案叶某)欲把其承租经营中的悦来公寓转让给乙方(即本案王某)经营,包括甲方公寓内的一切经营设备归乙方所有??”,从双方约定的上述内容分析,应当认定,叶某在与王某签订协议之时以自己拥有“悦来公寓”的经营权为前提,原、王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悦来公寓”的经营权,房屋转租行为只是转让经营权的同时必须的一种附属行为。由于“悦来公寓”自叶某开始经营至其转让给吴小伟经营至今均未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许可,叶某在转让“悦来公寓”时并未拥有公寓的合法经营权,其转让行为违反国务院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枠的规定,因此,叶某与吴小伟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枟转让协议书枠中的首部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说明,即叶某把其“承租经营中的悦来公寓转让给乙方(即吴小伟)经营,包括甲方(即叶某)公寓内的一切设备归乙方所有”;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后,(吴小伟)自主经营,包括水电、房租租金的交纳,与甲方无关”。上述表述表明了如下事实:该公寓在转让时由叶某从事经营;吴小伟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进行经营;公寓内所有设备在转让后均归吴小伟所有;转让后,由吴小伟直接向业主而非叶某支付房租。从上述事实可知,首先,双方签订该转让协议的目的均在于经营而非自用:叶某在签订该公寓之前所从事的是经营活动,吴小伟签订该协议也在于将来在该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其次,从交易标的分析,叶某通过该协议将该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转让给吴小伟并将公寓内的设备全部转让给吴小伟,依此获得一定对价;吴小伟直接向该房产的业主支付房租,叶某并不收取房租,并未从吴小伟使用该房屋的行为中获取租金对价。双方的交易标的并非该房屋的使用权而是在该房产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以及经营所需设备。上述情形并不符合转租合同的特征,原审将该合同的性质界定为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无不当,叶某关于本案所涉转让协议的性质为转租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点赞。基于叶某在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并未取得公寓的合法经营权,更未办理转让经营权的营业许可,该转让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枠第二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为无效,原审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正确,应予维持。实际上,即便依照陈述,该协议的性质为转租合同,但是,首先,由于叶某至今仍既未证明其与业主的租赁关系亦未证明其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已经业主同意或事后取得业主认可,以表明其依法可以进行转租,该转让协议亦应为无效;其次,依叶某陈述,其向业主租赁房屋后进行转租、转让并从中获取一定利益,该行为本身亦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而其未办理相关证照,也违反了国务院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枠的上述相关规定,其转让行为亦应为无效。
B. 房产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房产转让协议书写法:
、
C. 旅馆转让协议怎么写
就和普通的转让协议一样,有甲方、乙方,甲方就是转出方的法人代表,法人是谁,写上旅馆的正式名称,地点,面积,房间数,设备数,愿意以多少钱,怎样转让给乙方,具体转让的细节。然后下面写乙方是谁,怎样承接,愿意多少钱接,具体接转细节(比如说钱怎样支付,当场支付现金还是怎样怎样)。然后在整个协议的最后写人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分别在甲方和乙方后面签字画押,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就行。然后把这份协议多复印几份,一份交管理你旅馆的公安派出所(也就是给你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派出所),一份给你当时办理该旅馆营业执照的工商所便可。有些地方还要事先到派出所去申请变更法人。
D. 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这是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补从修改,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公证,法律效率最高。
转让方:范忠梅,女,汉族,52岁,初小文化,威宁县人,系威宁县军供站职工,住该站宿舍。(甲方)
受让方:程英英,女,汉族,1972年2月8日生,威宁县人,住威宁县小海镇坪山村九组。(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共同达成本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定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威宁县草海镇人民北路76号改取得的房屋转让乙方。
二、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捌仟陆佰陆拾元,当于2007年元月1日前全部付清。
三、房屋的原产权单位为威宁军供站,四至分别为:西马耿海共用墙,东、北、南均独立墙,房屋为第二层,面积为78平方米。
四、合同签定后办理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及家人必须协助乙方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定前不存在拆押、保证。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证人:
甲方: 乙方:
二00四年元月十六日
注意:证人必须是无关联的人,而且要2人以上。
E. 公寓签的预转让合同但是产权被抵押不能过户是否违法
合同不是房产证,不能用于抵押
F. 40年产权的公寓过户买卖双方各需要承担什么费用
公寓买卖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以及税率:
一、卖方:
①印花税--0.05%;
②营业税--5.5%;
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二、买方:
①契税--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
②印花税--0.05%。
(6)公寓转让协议扩展阅读: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G. 房屋转让协议书的书写格式
格式如下:
甲方:李xx,工作单位:
乙方:高xx,工作单位: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洛阳市北方企业集团家属区的房屋( 栋 门
号)转让给乙方所有。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该房屋由乙方全额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的所有权和永久居住使用权、收益权归乙方所有。
二、
该房屋的全部出资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足额交纳。如果乙方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甲方有权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出资后将该房屋转让其它人。
三、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因借用甲方名义购买房屋,所以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万元。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主张其它任何权利。自此后该房屋的所有利益和风险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五、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需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所涉全部出资20%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除支付本协议所涉全部出资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双倍返还经济补偿金。本协议所涉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归乙方所有。
六、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H. 公寓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手续
注意补充条款。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
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
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8)公寓转让协议扩展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