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让右转吗
❶ 交通规则上“是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是右转弯让左转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回院令第405号)第五十二条的答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分析:右转弯车辆基本是沿着路口边缘走,让停时对路口交通影响相对较小;而左转弯车辆需要跨越路口中心,让停时会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应有优先通行权。
❷ 左转让直行 右转让左转是什么意思
左转让直行,右转让左转指的是在道路通行时,左转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左转让右转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❸ 汽车在路上行驶时,是左转让右转或是右转让左转
汽车在路上行驶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❹ 左转让右转吗
右转让左转,因为右转有时可以不看红绿灯,机会比较多,交规有规定的,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❺ 行驶中右转弯应该让左转弯还是左让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一种就是,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的。这种情况要让右道车先行。
第二种则是,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必须让右道车先行。还是以刚才提到的路口为例。如果甲驾驶员在中山街上自南向北行驶到路口后准备转弯时(不论左转或右转),发现右侧城北路上驶来的车辆也是打算转弯的(不论左转或右转),那么驾驶员也必须减速避让。
第三种情况就是,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则是需要让本道车先行了。陈利锋强调,这种情况是行车至路口时唯一的一种右侧来车让本道先行的情况。
(5)左转让右转吗扩展阅读:
常见误解
误解一:开车有个右侧通行原则:
右转弯对其它车辆的影响不大,转弯半径小,从时间上算,右转弯肯定也比左转弯快,理应右转先行啊。
因为左转弯车辆在路口行驶的时间长于右转弯的车辆,它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时间、它自己受其他车辆影响的时间都长于右转弯的车辆,所以,右转弯的车辆应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如果左转弯车让行的话,就会增加上述不利因素,不利于尽快清空路口车辆造成堵塞。
误解二:任何情况都是右转弯让左转弯:
在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警察指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首先观察是否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如果有,那就应该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如果没有,右转弯的就应该让左转弯的先行。
❻ 左转让直行,右转让左转是什么意思(学车初)
所谓左转让直行,就是说道路行驶的过程中,原则上向左转弯的车辆要为直行回的车辆避让。所谓右转让左答转,顾名思义就是说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原则上向右转弯的要为向左转弯的让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同为直行时,坚持让“右”原则;转弯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
(6)左转让右转吗扩展阅读
“左转转大弯”来源于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也就是说,第51条第三款给左转弯车辆的中心点与路口中心点画一条曲线。
“大弯”指沿着曲线外侧过弯,“左转弯转大弯”,是说左转弯时,尽量让车辆右侧贴近路口中心点曲线外侧通过,以较大的转向半径过弯,这样转弯过后进入的是直行车道的最右侧。
❼ “左转让直行,右转让左转”是什么意思
所谓左转让直行,就是说道路行驶的过程中,原则上向左转弯的车辆要为直行的车辆避让。所谓右转让左转,顾名思义就是说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原则上向右转弯的要为向左转弯的让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同为直行时,坚持让“右”原则;转弯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
(7)左转让右转吗扩展阅读
“左转转大弯”来源于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也就是说,第51条第三款给左转弯车辆的中心点与路口中心点画一条曲线。
“大弯”指沿着曲线外侧过弯,“左转弯转大弯”,是说左转弯时,尽量让车辆右侧贴近路口中心点曲线外侧通过,以较大的转向半径过弯,这样转弯过后进入的是直行车道的最右侧。
❽ 左转弯让右转弯还是右转弯让左转弯
右转让左转先行。A让B。因为右转有时可以不看红绿灯,机会比较多。
右转弯让左转弯的车,是针对相对方向行驶的时候,右转弯让行左转弯的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下列规定: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只有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合理.因为右转弯是小转弯.在路边停了不影响其他车正常行驶..左转弯是大转弯.如果在路口让行就停在了路口的中间.影响其他三个方向的车辆正常行驶.
(8)左转让右转吗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❾ 右转车辆为何要让左转
右转弯的车不来用等信号灯,源随时可以转,相对方向左转和右转的车辆转弯时要经过同一个路口。而在我国车辆靠右行驶,也就是说右转转弯角度小,左转转弯角度大。
为了保证路权相对公平,一般多数国家都会规定,右转弯的车路权最低,不仅要让相向左转车,还要让相交方向直行的车、行人总之,你都随时可以转了,那你必须让其他所有人先行。在没有红绿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时候,相对方向左转车辆和右转车辆相遇时右转车辆要让左转车辆。
(9)左转让右转吗扩展阅读: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❿ 开车转弯是左转弯让右转弯还是右转弯让左转弯
右转让左转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下列规定: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内容】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2、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4、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醉酒驾驭;
2、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3、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4、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5、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3、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4、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