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材林转让
A.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第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1)用材林转让扩展阅读: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B. 我公司有林权证山林转让给另公司,是所得税 营业税都免,还是只免营业税,有说只收林地使用权部分所得税
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回并取得货答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若按照土地使用转转让涉及到营业税用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所得税不免征
C. 生态林可以转让吗
生态公益林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依照此规定,只有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和其林地使用权才可以依法转让,而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禁止转让的。
(3)用材林转让扩展阅读:
一、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二、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2、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3、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4、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国有林。
相关政策: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土地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
二、规范林权流转秩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
各地应加大林权流转引导和规范。依法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流转;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林权流转的,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挂牌流转,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要求。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监管制度,保障林权流转有序健康发展。要尽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四、加强领导,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流转市场规范有序,事关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林权流转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地所有是否可以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林地所有权是不能随意出让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森林林地、林木权属为4种权力: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木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所以,我国林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林地实行征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国家对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另外,归家还规定了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批程序。
四、我国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对于占用林地的,都是采取征用办法。除了林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出让外,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木使用权是可以流转出让的。
E. 转让林权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对转让林权的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收政策不是十分明确。有的认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认为取得的所得是转让所得而不是林木种植所得,不能按照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和财税[2004]30号文件处理,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如何理解? 答:《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山林经营及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4]23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0号和财税[2004]30号规定,经研究,对个人从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承包转包经营、或林木所有权的转让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90号)规定,林地使用权租赁和幼林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林木所有权转让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F. 林业用地可以转让吗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G.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内资、合作造林、经营林容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H. 林场交易是否要交税
是否交税要看你的具体业务,是否属于免税的农产品,还是属于增值税交纳内容,要具体进行分析的。